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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督察员有权检查有关方的银行账户

2013-8-27 21:49|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19| 评论: 0

摘要:   10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住房公积金督察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称将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力度。《暂行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在开展督察工作时,有权 ...
  10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住房公积金督察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称将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力度。《暂行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在开展督察工作时,有权检查与督察工作有关的银行账户。

  督察方式

  督察员有权进现场进行相关查验

  为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力度,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今年联合推出了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根据《暂行办法》,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有权根据需要列席有关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会议;听取被督察单位与督察工作有关的汇报,参加与督察工作有关的会议;查阅或者复制被督察单位的相关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及其他资料;查阅或者复制与督察工作有关的会议纪要、审批文件及其他资料;检查与督察工作有关的银行账户;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就督察工作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进入与督察事项有关的现场进行查验;组织召开与督察事项有关的专题会议。

  督察范围

  公积金管委会的决策也要受监督

  督察员主要围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安全情况,按照统一部署开展督察工作。督察员主要对下列内容进行督察:(一)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情况;(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情况;(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行管理情况;(四)挤占挪用、骗提骗贷等违法违规苗头和行为;(五)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和领导交办的其他方面。

  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应依照相关部门关于督察工作的组织和程序要求进行,对处理和整改情况应进行跟踪督办。在督察过程中,被督察单位、人员有权向督察员进行陈述和申辩。

  督察公正性

  住房公积金督察实行回避制度

  《暂行办法》规定,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必须同时两人以上,并实行回避制度,原则上不派其前往原工作单位所在的城市开展工作,不在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单位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单位执行督察任务。督察员在任职前应接受有关住房公积金督察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任职期间还应当接受与住房公积金督察工作相关的培训。被聘任的督察员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颁发聘书和住房公积金督察员证。

  根据《暂行办法》,督察员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开展督察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稽查办)会同住房公积金监管司(以下简称公积金司)负责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服务工作。有关省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和设区城市政府住房公积金决策及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有效地协助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

  处理方式

  督察员根据结果起草相应的督察文书

  督察员在发现涉及督察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或线索后,应及时报告稽查办和公积金司,并发出相关督察工作文书。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应起草《住房公积金督察员督察建议书》,经稽查办和公积金司同意后,由督察员加盖印章并签字,向有关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机构发出并抄送上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的,应起草《住房公积金督察员督察意见书》,上报稽查办和公积金司。稽查办和公积金司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领导批准后,由督察员加盖印章并签字,向有关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机构发出并抄送上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督察员督察意见书》须明确要求被督察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向督察员反馈意见。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须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接查处的,督察员应及时向稽查办和公积金司提交书面报告,从而转入稽查程序。

鲜花

握手

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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