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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系统调整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支持政策

2013-8-27 22: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12| 评论: 0

摘要:   目前,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处于关键阶段。为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四部门日前联合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汶川 ...
  目前,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处于关键阶段。为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四部门日前联合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要求各金融机构将金融服务重点进一步向灾区的基础设施、农业、中小企业、生态环保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倾斜,促进灾区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支持灾区淘汰落后产能

  《意见》指出,各金融机构要将金融服务重点进一步向灾区的基础设施、农业、中小企业、生态环保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倾斜,充分发挥金融的推动作用,促进灾区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积极支持灾区符合条件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鼓励金融机构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不断加强灾区扶贫贴息贷款、农房重建贷款等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贷款管理,为灾区群众多办实事。

  在合理增加灾区信贷投放量的同时,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市场准入政策,区别对待,有保有压,把好信贷关,积极支持灾区进行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有效防止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和落后产能向灾区转移。要进一步加强灾区农房重建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农房重建贷款的政策宣传和风险监测工作,引导灾区借款农户正确理解灾后农房重建贷款政策,督促其及时归还贷款。

  泥石流灾区可享受特殊金融政策

  为支持加快灾后恢复重建,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曾出台政策,对国家认定的汶川地震极重灾区县在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实行“四不政策”,即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借款人继续获得其他信贷支持。《意见》强调,进一步抓好灾后重建贷款“四不政策”落实工作,明确政策预期。

  各金融机构对灾区灾前已经发放、符合“四不政策”条件的贷款要进行全面摸底。对已经执行“四不政策”、目前仍未按期归还的贷款,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实施贷款重组;对已经归还的贷款,要按规定将相关贷款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符合贷款减免和核销规定的,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操作,并做好贷款清收管理和资产保全工作。

  对近期遭受山洪、泥石流严重侵袭的地震灾区,按照《意见》的有关规定发放灾后住房重建贷款。

  保持对灾区金融支持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继续抓好灾后重建各项金融支持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在灾区的各级分支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灾区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的相关政策进行系统梳理。对国家已经明确的政策措施,要加强督导协调,保证落实到位;对根据灾后重建工作实际进展须调整、完善和重新制定措施的,要扎实推进。灾区以外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灾后重建规划要求和援助承诺,善始善终地做好对口支援工作。各金融机构法人要加强统筹协调,支持灾区金融机构合理发放灾后重建贷款。各金融机构在保持对灾后重建金融支持政策必要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应进一步突出政策支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提升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的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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