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
摘要: 日前,在山东省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会议上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投资主体、供应对象、建设标准、租金水平等作了明确规定。今年,山东省设区城市将全部开 ...
日前,在山东省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会议上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投资主体、供应对象、建设标准、租金水平等作了明确规定。今年,山东省设区城市将全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力争3年内取得显著成效,使中低收入家庭和新就业职工的住房困难得到解决。 《办法》指出,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相对集中建设。要依据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和布局,科学规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同步做好配套设施建设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建设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但不得出售。 《办法》强调,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是为了满足基本居住需要,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予以重点保障。 《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及新就业职工中的住房困难群体。有条件的市、县,可逐步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和个人,也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已经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和个人不得申请。 |
已有 0 人参与
会员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