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污染入罪量刑标准 四种情形犯罪从重处罚
摘要: 云南一家企业长期将含砷废水通过明沟暗管直接排污,被最高人民法院“点了名”。最高人民法院1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 ...
云南一家企业长期将含砷废水通过明沟暗管直接排污,被最高人民法院“点了名”。最高人民法院1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据了解,《解释》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门槛”,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并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在发布会上说,鉴于当前的环境形势和污染情况非常严重,一些地区甚至非常严峻,所以在制定司法解释时着重考虑了从严打击。 他介绍,首先是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的门槛,“比如过去污染环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现在一人以上重伤就可以;过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处罚,现在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处罚。”其次,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要有个结果,现在不少标准规定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另外,相应地降低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解释》还规定,四种情形下实施污染环境等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的;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的。 对于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解释》明确,不单独规定定罪量刑的标准,而是适用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另外,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如果同时触犯多个罪名,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