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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要求做好房屋和市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013-8-27 21:49|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60| 评论: 0

摘要:   为落实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规范、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下发通知。   通知将工程质量事故定义为由于建设、勘察、设计、 ...

  为落实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规范、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下发通知。

  通知将工程质量事故定义为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其中,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通知强调,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其中,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此外,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通知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事故基本情况,核查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通知要求,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分别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分别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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