惧怕“均符合规定”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前身”则是2001年7月2日发布实施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末了,娘胎形态的 “价格听证制度”则是存于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价格法》。啰嗦这么些“立法典故”,倒不是因为鄙人有“考古”的癖好,而是想说明一点与“规定”有关的历史问题。 概括起来,以《价格法》为原点,从无到有的中国式“价格听证制度”落地、缓行、流变至今——— 实质上为了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规范政府定价,使“有形的手”运行于公开透明的法治轨道;二是在不得已的“政府定价”之内贯彻市场理念,走出“价格垄断”的阴影。 然而十分荒诞者,不知道是因为如上目标定得太过于 “理想化”了还是怎的,毋庸置疑,现在不仅政府定价不见得规范、不见得减少,而且现形态的“听证会”越来越像名副其实的“听涨会”。近期多地自去年底发源被“跨年度狂追”至今的“水价调整听证会”也不例外,或有“寓言”的成分,但归根结底所有的“问题”、质疑都可以用一个妇孺皆知的共识还原——— “为什么一听又涨了?” 可以肯定地说,不论相关法律是否尚有完善的空间和修订的必要,但是防“政府定价一言堂”,尤其“听证”动辄成“听涨”,却未尝不是可能和够用的。关键在于,同样的“均符合规定”该由谁裁定并依据何种“司法”取向。 只不过感叹前前后后近十年磨剑,纸上轰轰烈烈,不料现实版的 “听证会”却难称意外地又弄成了现今的走形模样,多亏还有人好意思说“均符合规定”——— 在笔者看来,自始至终可怕的恐怕也正是这“均符合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