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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权证建筑物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2013-8-27 21:28|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15| 评论: 0

摘要: 在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中,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可以办理产权证。作为所有权属明确的房地产项目,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可以流通。有一部分建筑物虽然可以带来一定经济效益,但权属不明,不能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上流通。这 ...
在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中,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可以办理产权证。作为所有权属明确的房地产项目,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可以流通。有一部分建筑物虽然可以带来一定经济效益,但权属不明,不能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上流通。这部分无产权证的建筑物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案例:A房地产公司属内资企业,开发了一个项目,地上建筑面积为11000平方米。其中,可以办理产权证的建筑面积为10000平方米,无法办理产权证的架空层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无产权证且非人防工程)。该项目建筑安装成本为5000万元,土地成本为3000万元。有产权证的10000平方米已全部销售完毕,A企业将全部成本8000万元计入销售成本。后来,A企业将架空层和地下建筑改建成车库。架空层1000平方米全部用于出租,地下车库中800平方米销售给业主,销售收入为800万元,剩余200平方米用于出租。2009年,A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于无产权证建筑物的成本分摊产生了争议。
  案例分析:《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因此,架空层的产权应属于业主共有。同时,非人防地下车库也没有产权。在本案例中,A企业将架空层和部分非人防地下车库用于出租,将其变为营利性配套设施,这种情况应视作开发企业自用,属于违规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版)》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和国税发〔2006〕31号文件中“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总可售面积;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的规定,A企业对应的成本应转为固定资产,具体计算方法为:(1000+200)×(5000+3000)÷(11000+1000)=800(万元),即应将已计入销售成本的800万元开发成本转出,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同时调增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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