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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确定21个小城镇进行综合改革建设试点

2013-8-27 21:08|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59| 评论: 0

摘要: 福建省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确定在上杭县古田镇等21个小城镇进行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着力打造规划先行、功能齐备、设施完善、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宜居 ...

福建省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确定在上杭县古田镇等21个小城镇进行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着力打造规划先行、功能齐备、设施完善、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宜居城市综合体,充分发挥小城镇在联结城乡、辐射农村、扩大就业和促进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就业和社会保障的一体化。


适度超前建设基础设施

《实施意见》提出,试点工作必须完成主要任务:高起点编制综合配套、科学合理、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试点镇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规范规划编制,保持其地域特色、文化特色和民俗特色。

根据每个试点镇的功能定位和发展规模,适度超前建设基础设施。完善试点小城镇交通路网与周边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铁路和港口的连接,加强供水、电力、电信、垃圾处理、防灾减灾等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建设。


引导居民集中统一建设住宅

《实施意见》提出,建设低碳示范区,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历史文化名镇保护,保护好古村落、古宅、特色民居等文化遗产,重点做好文物修复、传统风貌街区整治等工作。
带动新农村建设。推进农民向中心镇、中心村集中,加强试点镇周边乡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转移农村人口,科学规划村庄。

创新开发机制。探索组建政府主导的建设投资开发公司,鼓励引进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成片综合开发,引导试点镇居民集中统一建设住宅,引导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


允许转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

在土地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对试点镇建设用地予以优先保障,在规模限制上适当放宽;农村土地整治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除宅基地外,允许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另外,各级政府将对试点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加大投入力度。试点镇建设用地的出让金全额用于试点镇的发展,优先支持基础设施建设;试点镇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基础设施配套费、污水垃圾处理费等税费,全部用于试点镇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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