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真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切实履行住房公积金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安全。
近年来,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迅速。截至2009年10月末,该省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1795亿元,缴存余额为917亿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297亿元,贷款余额为735亿元。浙江省通过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帮助70余万户职工家庭改善了居住条件;通过提取廉租住房补助资金,帮助近4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进了政府提供的廉租房。
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工作,将其作为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的基础性工作。1997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推动住房公积金工作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随后,浙江省政府连续发文,出台了一系列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加强了与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银行的合作,联合制定了多项住房公积金监管制度,形成了各部门密切合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局面。
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2000年前后,浙江省大部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成为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实缴人数大幅减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重点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从2007年开始,浙江省政府将住房公积金实缴职工人数净增值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对基层政府的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浙江省委将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纳入党委领导班子工作成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市、县(县级市、区)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进行考核。经过长期努力,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不断扩大,实缴人数逐年递增。
积极规避流动性风险
近年来,浙江省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日趋旺盛,出现了流动性风险。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时研究对策,出台了合理确定贷款最高限额、适度跨县(县级市、区)调剂住房公积金、试行贷款置换、制订住房公积金流动风险预警机制实施方案等措施,有效缓解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紧张的局面。
1998年,中央提出将房地产业培育成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根据中央的要求,浙江省积极拓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领域,推出了组合贷款、异地贷款等业务。从1999年开始,该省个人贷款比例逐年上升,2002年底达到了60%;2004年~2008年,该省个人贷款比例一直保持在70%~85%之间。
建立备案和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动态监管,浙江省建立了重要文件、报表、年度报告上报备案制度。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和管理中心要按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增值受益分配方案、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结果和公积金政策调整方案等资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此外,该省还建立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旦管理中心出现违规借出资金、违规提供担保、违规发放贷款等情况,要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浙江省财政厅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目标考核责任制,并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适时调整考核标准。在1998年之前,该省重点考核清偿违规挪用资金和项目贷款的情况;1998年~2004年,重点考核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情况;2005年以后,重点考核住房公积金收缴情况。通过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该省形成了奖优罚劣、以考促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制。此外,该省还建立了资金使用过错追究制度,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要求各市、县(县级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与财政、人事、监察部门共同起草具体的资金使用管理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