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规范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
摘要: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贯彻落实 的通知》,指出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通知称,对《条例》施行前已取得拆迁许可证,但未完成拆迁的项目,各地要 ...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指出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通知称,对《条例》施行前已取得拆迁许可证,但未完成拆迁的项目,各地要加强引导、监督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依法做好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行政裁决行为,确保行政裁决合法、公正。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对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确有强制拆除必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但尚未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各地要依法审慎处理,按《条例》有关规定,由市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防范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 在补偿方面,通知要求,对用于合法经营的非住宅房屋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要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结合各地实际确定补偿标准。对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政府应当优先给予配租、配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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