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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庆远:最终我们将为土地污染“买单”

2013-8-27 14:1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64| 评论: 0

简介: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 佟庆远   佟庆远,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从事城市规划和环境规划理论方法与应用研究。近年来,重点进行区域与城市环境规划、生态城市及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环境 ...


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 佟庆远

  佟庆远,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从事城市规划和环境规划理论方法与应用研究。近年来,重点进行区域与城市环境规划、生态城市及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环境系统建模与系统分析等方面的项目与科研。参与项目包括奥林匹克中心区和森林公园景观设计、黄河流域水生态功能区区划研究和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等。

  很难想象坐在办公室中接受采访的这位脸庞仍有稚气的年轻人是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副院长。

  作为城市规划研究机构的生态环境研究分支,佟庆远领导的团队主要负责针对不同城市规划区域进行生态环境分析并拟定生态环境约束性条件和保护要点。由于城市规划本身的多学科属性和协商工作制,不同领域分支常常需要不断就限制性约束的边界进行磨合和协商。有时,不同分支因为不同的立场和原则会在内部反复商议多轮才能基本达成一致意见。

  目前,佟庆远正对土壤污染的灾害保险和动态评估体系不成熟的环境进行系统地研究。他还带领团队管理着一家专注于城市土壤污染修复的企业,该公司也是清华与苏州工业园在产学研合作背景下的产物。

  这家公司正在针对江苏省某污染场地进行修复作业,该场地属于典型的城市与经济快速发展中迫切需要对原工业企业用地修复后再利用的类型。该场地附近曾发生因污染导致地下管网严重受损的事故。其技术团队在访问搜集了有关这块场地的历史情况资料后,对这块场地不同深度的土壤进行了采样分析,发现场地重金属和可溶盐污染严重。结合这块场地的使用用途,使用联合修复方法,包括快速的原位固化稳定化修复技术、异位固化稳定化技术、原位电化学技术等。目前仍在开展修复工作。

  城市土壤污染形势严峻

  2011年12月,多家媒体报道了武汉一处经济适用房项目遇“冷”的事件。这处小区名为武汉黄埔人家·长江明珠经济适用房小区,即将在该小区居住的2400户居民中,有超过半数是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惠及者。但是始料未及的是,在媒体不断曝光中,居民获知其即将居住的区域已有60年被污染的历史。有媒体报道称,“它的前身是武汉久安制药厂、武汉市长江化工厂。1997年长江化工厂停产后,一企业在此生产电镀添加剂。”

  土壤污染是近几年广受关注的仅次于水污染和大气污染的环保热点。在欧美国家,这类受污染土壤也被称为棕色地块。“早在20世纪70年代,欧美日等地区和国家就开始了对污染土壤修复技术地研究,而我国对土壤污染修复技术的关注真正开始于‘十五’计划期间。土壤修复也逐渐成为科技向产业转化的热点。”佟庆远介绍道。

  我国自2006年开始就土壤污染规模和位置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调查,但是至今调查结果仍未公布。中国环保部部长周生贤称,“目前中国土壤污染总体形势相当严峻。”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固态、液态和气态污染物都会造成对土壤的污染,来源包括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染,与大气和水污染共存于同一系统。大部分人认为城市土壤污染主要是由工业废料造成的,佟庆远说:“土壤污染未必是后工业时代的必然产物。结合土壤污染的原因和途径,完全可以通过减少污染产生、规范污染处理过程、强化污染转移监管等手段加以减弱甚至规避。”但由于监管手段、硬件设施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原因,我国土壤污染的重大风险事件依然存在。

  与水污染和大气污染不同之处在于,土壤污染因为作用于生物体的过程更长,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和滞后性。“以重金属为例,重金属在生物体内的形态可能发生变化并会形成富集效应,汞金属在进入动物体内后会变成甲基汞,毒性骤然增大,使之严重中毒。有机污染也会沿着食物链发生迁移,而且在迁移过程中,含量不断增加并长期贮存在人体中,也可能通过母乳喂养间接转移给新生婴儿”。由于土壤污染的隐蔽性和间接性,普通市民很难在短时间内判断地块属性,如果政府监管不力,这些地块很容易在经济环境中被开发商不经修复挪为他用。佟庆远认为,“在这些土壤污染中,确实有一些具有致命的危险性。即使经过一定修复的地块,在经过新的污染沉积和迁移,随着水文地质条件的变化,其污染危险依然存在。所以仍需要进行较长时间的持续监测。”

  高成本的土壤修复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一直处于激进的发展状态中,地方政府普遍将土地作为创收的筹码,并善于囤地待售,虽然限购和保障性住房政策对这种经济模式产生了一定的钳制作用,但在过去几年中,土地一直拥有紧俏的市场行情。城市土壤污染的问题自然影响了一些城市的土地资源拥有量。随着前工业用地不断被明确标示为棕色地块,这种资源缺乏将越来越明显。城市化进程已经在二三线城市如火如荼地展开,土壤污染不可能变少,只会越来越多。快速的社会运转和更新使土壤污染修复逐渐打开了产业化的市场大门,也间接产生了社会问题,提高社会成本。以之前在武汉发生的事件为例,保障性住房本属于一项福利性政策,但是却因污染土壤未修复而蒙上阴影。佟庆远坦言,“多数场地的污染历史超过半个世纪甚至更久,且鉴于再开发时间的紧迫,提供给修复的时间非常有限,昂贵的修复费用和开发时间限制是场地修复面临的一大挑战。”

  目前,从污染物种入手,土壤污染的修复主要针对重金属污染修复、有机污染物污染修复两大方向;从修复的理念来说,基于环境质量标准的修复和基于风险控制管理的修复也是两个不同的方向。土壤修复的过程大体经过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修复目标值确定、修复技术筛选、实验研究、修复方案设计、修复实施等步骤。结合国外已经有的土壤修复经验,国内主要采取物理、化学。生物和联合修复技术。其中比较受媒体关注的植物修复综合技术也属于联合修复技术。由于中国社会状况的复杂性和庞大人口基数,佟庆远坚持在土壤修复上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他说:“我们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的模式,要在学习借鉴经验的基础上发挥创造,找到适合解决我国土壤污染修复的途径,尤其在修复技术方面。”

  土壤修复为不可逆污染和持久性污染。“这必然是一项需要历时数十年甚至数百年的过程,也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作”。同时,土壤修复的成本相比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极其高昂。动辄数千万元至数亿元不等。虽然高额的回报让很多人成为土壤修复产业的淘金者,但面对如此高昂的环境成本,佟庆远承认,“我们国家在过去的发展轨道上并没有认识到土壤污染严重的危害性。最近几年,我们开始为这些之前的问题买单。”这一评价与之前笔者对国内一些城市规划学者采访时获得的答复相似,我国正在或即将为不断出现的城市和社会问题以及一直鼓吹的改革开放30年成果背后的真实状况付账单。暂且不论城市化进程本身的立场和视点是否恰当,类似于土壤污染的问题也会阻碍城市化发展,影响居民的生活环境,甚至藏有危及生命安全的隐患。

  土壤污染修复必须有法可依

  如果没有对土壤污染的全面认识,在立法和政府监管上就会存在大量缺失。“截至2011年底,中国环境保护部一共发布了24项涉及土壤环境保护的标准,包括5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及其评价办法和18项土壤环境监测标准及一项土壤环境的术语标准;此外,中国环保部联合国土部、住建部、财政部等共同发布了一系列通知和导则。”虽然如此,由于在土壤修复方面起步较晚,监督政策依然缺乏系统性。在对土壤修复时依然存在的片面化和单一化的问题,直接导致了土壤修复难以安全、有效地实施。

  目前,国内依然没有针对土壤污染治理明确的立法。“例如《环境保护法》只笼统地提出了防治土壤污染的要求,在整部法律中并没有相关章节或条文对其进行具体、详细的规制。《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水土保持法》也只是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且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而存在。”

  2004年已然胎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至今依然未获颁布,这与政府管理机制不无关系。佟庆远认为,政府内部不同部门保护主义、党政部门唯产值和速度导向是导致土壤修复工作难以有效进行的原因之一。“由于当前土地资源法律分属不同领域,以部门的多头管理为主,部门利益较重,并缺少统领法,存在多个与土地相关的管理部门,其权利、义务、利益、责任划分不明确。同时,我国经济发展模式存在明显的产值导向和速度导向,党政部门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牺牲环境保护。”而针对地块用途更改的具体流程,与城市规划自下而上的导向转变的同时,“也需要经过综合评估、公众听政、最终表决等一系列复杂的手续,对地块的勘察和利用也必须逐渐增加污染调查的程序。”

  尽管欧、美、日等地区和国家在土壤污染方面开始真正反思也在20世纪90年代,但是也有值得国内借鉴之处,且这些借鉴对于土壤污染的治理尤为紧要。佟庆远认为国内社会要在多个方面向国外学习经验,“明确认定各利益方责任的分担,制定政策遏制现有污染场地所造成的风险,设定基于风险管理修复工作的目标和建立污染场地修复的融资机制。其中,建立融资机制的阻碍较大,因为市场与政府对这方面利益还没有放开。”

  在未来几十年中,我国在整体规模上仍将处于工业发展阶段,有资料显示,我国土壤环境保护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三阶段为1992年至今,重点关注土壤污染防治和风险管理及风险控制。“土壤修复的风险管理与控制是从国外引进的概念,从国内的实践来看,土壤污染的风险管理与控制是适合我国场地污染和经济发展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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