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新规实施1月 违规要付高成本
四川省政府制定的招投标新规实施1个多月来,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新规能否取得新的效果?对一些难点问题有何应对之策? 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已实施一个多月。对于招投标新规的实施,人们既充满期待,也不无疑虑:以前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已经不少,还有必要制定新规吗?对一些较为常见的违规行为,它能够有效预防吗? “以前是有不少规定,但由于比较分散,容易被钻‘空子’。新规不仅首次对已有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和集中,而且针对当前较为 普遍的违规行为增加了很多新措施。”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招监办”)负责人2007年04月11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已逐字逐句详读《意见》的某建筑公司老总感慨:每一个条款都针对至少一个现实问题,既提高违规者的违规成本,又强化监管者的监管责任,这些条款的综合运用,必将产生“1+1>2”的效果。 热点1:监管部门越位、缺位怎么办? 某垃圾处理厂严格按程序进行了招标评标,然而,当地建设局却认定评标结果为废标,要求重新招标。在招标投标工作中,任何部门都可以找个理由废标,或者拖而不办,背后则是部门利益。 之前披露的我省对交通系统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一项专项检查显示,一些行政部门越权、违规核准或改变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随着新规对涉及招投标工作的10余个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给予明确分工,由于部门职责不清而相互争利、扯皮的现象今后有望得到制止。其中特别界定,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经委、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林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对招标、评标无效的认定权在项目审批部门。 热点2:带资修建,陋习如何改? 建筑单位带资或垫资修建,是近年来各地政府工程建设中普遍使用的方式。然而,这一看似有利于政府的优惠条件,却也为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提供了土壤。有一个饮水工程项目,预算5000万元即可建成,但由于建筑单位垫资修建,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便放松管理,使建筑单位得以利用虚增材料、虚增工程量、更改设计等手段套取工程款。工程完工后一结算,工程款高达1亿元,超出预算1倍。 对此。新规明令禁止建筑单位带资、垫资修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但鼓励各类合法资金以各种法律法规不禁止的方式投资政府工程项目。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投资者及关联企业不得从事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热点3:招标代理机构如何规范? 在一个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过程中,由于招标代理公司根本不懂业务,引发招标现场投标人员不满,愤而向省招监办投诉。当招监办工作人员赶赴现场查处时,该招标代理机构的人早已不见踪影。该项目后来被迫重新招标。 “一次招标失败,使政府为该次招标所做的工作成为泡影,不得不重新投入人力、财力、物力再次进行招标,而且,众多投标企业的损失也不小。”省招监办负责人说。 在代理招标过程中,一些机构还大肆乱收费。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在代理巴蜀公司江油火电厂项目过程中,5个项目共计超标准收费470余万元。 由此,《意见》特别规定,“省外招标代理机构来川执业,应到省建设厅履行备案手续”,“凡在我省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在备案或开标现场必须向监督人员出示其注册于该代理机构的从业证书”。 热点4:“低价抢标”行为如何预防? 对于即将在更大范围内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些企业不无担忧:“实行最低投标价法,很容易出现恶意的低价抢标或串标、围标行为,反而增加了我们中标的难度。” 省招监办负责人解释说,《意见》设计了多种措施,加大违规风险,使低价抢标者打消违规念头。“比如,规定凡低于基准值中标的,中标人除提交履约担保外,必须额外提交相应额度的履约现金担保。同时,考虑到以前的保证金允许现金交纳,常常有中标人假借其他企业名义参与投标,所以又专门规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而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到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等。” 还有一种情况:两个中标人在事前私下达成协议,由低价中标者将标的以低于次低价的价格加价转让,大家“双赢”。《意见》也对这种情况布下了防线,规定“没收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记者了解到,对市场禁入机制的引入,也将进一步增大低价抢标的成本:第一中标候选人若以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1—3年内,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其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