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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即将施行

2008-1-10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70| 评论: 0

简介: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393号国务院令,公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总则,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 ...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393号国务院令,公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总则,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71条。

出台这个《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这个《条例》。

《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其中规定,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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