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2/03/18 【颁布单位】 哈建发[2002]19号 哈尔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在哈各工程监理企业: 为加强对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管理,规范监理行为,提高监理水平,现将《哈尔滨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哈尔滨市项目总监备案申请表 二OO二年三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为促进我市工程监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水平,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监理业务的企业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是指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书面授权,对具体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全面负责的代表人。 在项目监理机构中,项目总监对外代表监理企业,对内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在哈从业项目总监的备案审查、考核及年度审查工作。 第五条 工程项目监理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依据监理合同及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本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执行监理合同中由监理企业履行的各项条款,对工程质量、投资和进度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全面领导项目监理机构,签发有关指令和文件; (四)行使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以及法定的各项管理权力; 第六条 项目总监按专业划分,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国家证)和黑龙江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省级证)的项目总监分别按下列标准备案。 (二)国家证项目总监备案标准: 1、已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2、具有工程技术、经济专业高级职称或取得中级职称4年(含4年)以上; 3、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且为监理企业在职人员; 4、担任过一个一等、两个二等或三个三等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包括总监代表,下同); 5、按规定参加市建设局组织的培训。 (二)省级证项目总监备案标准: 1、已取得黑龙江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2、具有工程技术、经济专业高级职称或取得中级职称5年(含5年)以上; 3、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且为监理企业在职人员; 4、担任过一个一等、两个二等或三个三等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包括总监代表,下同); 5、取得《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结业证书》并按规定参加市建设局组织的培训。 本条(一)、(二)所称一、二、三等工程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请项目总监备案,由监理企业推荐并填写《哈尔滨市项目总监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附国家岗位证书、国家或省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国家监理工程师培训结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监理业绩证明。由市建设局审查合格后,履行备案手续,作为项目总监在哈从业的依据。 第八条 外埠进哈监理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审查合格的,履行单项工程项目总监备案手续,只对该单项工程有效。 第九条 一名项目总监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但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第十条 项目总监的备案、考核、年度审查每年一季度集中进行一次,与工程监理企业准入审查一并进行。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向建设单位递交项目总监授权书时,应同时附经批准的《哈尔滨市项目总监备案申请表》;监理企业在进行委托监理合同审查备案时,必须附经批准的《哈尔滨市项目总监备案申请表》。 第十二条 《哈尔滨市项目总监备案申请表》由市建设局统一印制、核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经批准的《哈尔滨市项目总监备案申请表》。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项目总监备案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一)未经备案,以项目总监的名义从事监理业务的; (二)在备案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因项目总监的过失或过错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和利害关系人严重经济损失的; (四)超越资质等级、超过规定工程个数担任项目总监的; (五)不认真履行总监职责,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