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新规
简介: 本报讯(记者黄荔) 北京市建委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101号文件)的通知,规定电梯等七大类设备、建筑门窗等五类材料为必须进行招标的重要材料设备 ...
本报讯(记者黄荔) 北京市建委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101号文件)的通知,规定电梯等七大类设备、建筑门窗等五类材料为必须进行招标的重要材料设备品种,以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建设市场行为,从源头解决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促进“阳光工程”的全面实施。 101号文件依据“依法必须招标的材料设备必须严格管理、属于招标人权力范围的事政府不去干预,政府管理部门要寓管理于服务”的原则,对于必须招标的重要材料设备规模标准和品种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电梯、配电设备(含电缆)、防火消防设备、锅炉暖通及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楼宇自动化设备等七大类设备,建筑门窗(幕墙)、建筑防水材料、建筑石材、建筑陶瓷、建筑涂料等五类材料为必须进行招标的重要材料设备品种。101号文件还对以前公布的必须招标的材料设备品种范围做了调整,调整后必须招标的材料设备品种比原规定减少了50%以上。 新规定中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材料设备采购,属于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招标范围,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另外,为规范招标主体各方和政府监管部门的行为,《规定》第八条至十七条对材料设备招标投标备案、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行为、投标人行为、评标专家行为、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行为都做出了相关规定。同时,为加强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对于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及材料设备进场时的监督管理和验收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材料设备采购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依法接受处罚外,并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规定》还鼓励其他材料设备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体现了企业自主原则和有形市场的服务原则。同时对招标成本过高,不适宜招标时的项目经审批部门核准可以不招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