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照明:保证功能限制装饰
摘要: 近日,建设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节电工作,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建立城市照明节电机制,促进城市照明健康发展。《通知》明确要求,在城市照明建设 ...
近日,建设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节电工作,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建立城市照明节电机制,促进城市照明健康发展。《通知》明确要求,在城市照明建设与改造中,要保证以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照明,严格限制装饰性的景观照明。 无疑,这一《通知》的下发有其意义所在。 在现实生活中,随着“让我们的城市亮起来”这个口号在我国许多城市响起,自然美丽的夜景却在逐渐消失,与之相伴随的是,一些城市单纯追求高亮度、多色彩,大规模、超豪华,建设和配置不切合实际的、不科学的照明工程,浪费了能源,也造成了光污染,影响了居住和生态环境的和谐与平衡,加剧了供用电紧张局面。一些省会、省辖市和相当一部分县级城市的夜景照明工程发展速度,已远远超过了城市的经济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发展速度,更与电力的发展严重脱节。如某市的景观照明工程安装了40余公里,有近900幢建筑物的楼体安装了夜景照明工程,造成电力、资金的过度耗费。 有关专家分析了人们在景观照明认识上存在三个误区:不加分析地认为“越亮越好”。亮度过高,不仅破坏了视觉适应的平衡,导致视觉中心和亮度层次的缺失,不能形成美感,而且浪费能源;笼统认为“越多越好”,不考虑突出城市特点,什么地方都要亮;文化品位浅薄,“越热闹越好”、“越花哨越好”,有些城市对照明寄予过高、过重的期待,指望用五彩缤纷的椰子灯、礼花灯来装点美化城市的景观,夜景灯光红红绿绿、跳跃、闪烁、扫描,显示出一种浮华浮躁的心态。 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城市照明(指景观照明和功能照明的统称)的年用电量约占全国总发电量的4%~5%,2002年,我国总发电量为16758.2亿度,城市照明年耗电约为612.8亿度,相当于在建三峡水力发电工程投产后的发电能力(840亿度),是1998年前用电量的3~4倍。为此,城市照明节电,具有重要意义。 从生态角度出发,专家分析认为,各地关于亮化工程的最大理由在于美化城市环境,但盲目的亮起来真的能起到这方面的作用吗?光污染已经日渐成为公认的危害环境与身体的第四大污染,部分不合理光源被称为“噪光”。欧美许多国家也曾经有过城市亮化的兴盛期,为时不久便纷纷偃旗息鼓,何况我国现在所使用的光源的科技含量还远远低于这些国家呢? 因此,限制装饰性的景观照明无论是从能源节约还是环境保护方面都有其重要的意义。但从另一方面看,城市照明也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因为一些装饰性的“面子工程”的存在,而抑制城市照明的发展与建设。城市照明作为城市公共设施的组成部分,其质量和水平反映了社会进步和现代化程度的一个标志。一个城市的广场、道路、宾馆、重要建筑物需要照明,这既能保证人们的生活安全和方便,又可延长经济活动的时间,是城市现代化发展所必需的。 面对巨大而急迫的群众现实需求,我们应该根据城市建设和电力供应情况,紧紧围绕城市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优先发展和建设城市功能照明,而不能关闭城市的景观照明,使得城市的大街小巷也因此变得“黯然失色”,给居民出行、交通安全、治安管理等带来诸多麻烦。正像有关权威人士总结的那样:城市“亮起来”没错,关键是把握好“度”的问题;城市照明“该亮的还是要亮,不该亮的不能乱亮”。“远远的街灯明了,好像闪着无数的明星。天上的明星现了,好像点着无数的街灯。”郭沫若先生这著名的诗句,曾经是我们见惯的美丽夜景,它充分体现了景观照明中自然美与人工美的和谐。我们城市照明规划也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居民至上,坚持经济实用、节约用电、保护环境的原则,考虑照明建设与当地经济水平相适应;建立和完善法规、规章制度,城市照明规划与建设才能改变以往只重视建设,忽视管理的现象,才能为广大群众提供一个优美、安全、健康的城市夜空,让公众体验景观照明中自然与人工的和谐之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