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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我们也可以反倾销

2002-2-4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72| 评论: 0

简介:??自2000年11月份开始,欧盟相关石材产业对我国进口的花岗 岩石 制品反倾销申诉一案,经长达七个多月的应诉与抗争,于2001年6月6日申诉方“欧盟国际天然石材产业联合会”向欧委会发出信函,撤回申诉,欧委会于6 ...
??自2000年11月份开始,欧盟相关石材产业对我国进口的花岗岩石制品反倾销申诉一案,经长达七个多月的应诉与抗争,于2001年6月6日申诉方“欧盟国际天然石材产业联合会”向欧委会发出信函,撤回申诉,欧委会于6月12日提议并决定终止该反倾销调查程序,以不征收反倾销税、不采取反倾销措施、不征收关税结束反倾销调查,标志着我国石材行业在此次反倾销中取得全面胜诉。这是我国建材行业目前最大的,也是中国石材界遇到的第一例国际“官司”。“官司”涉案金额4000万美元,涉及国内27家企业,其中福建省有17家企业,厦门非金属矿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量达800多万美元。这次应诉不但保住了市场,而且对企业是一次应对国际“官司”的练兵,收益匪浅。

??“官司”是赢了,然而在我国出口的大宗商品中,诸如纺织品、建材等,经常会遭到进口国的反倾销申诉,可以说九十年代后我国成为世界上反倾销最大的受害者。现在,随着我国加入WTO,我们也可以拿起这个“武器”,对进入我国的国外石材在必要的时候进行反倾销诉讼。所以,如何巧妙地运用WTO《反倾销协议》合法保护我国石材业的利益成为了当务之急(什么是《反倾销协议》)。

??首先,石材业应当建立国外反倾销预警机制。


??从根本上说,我国石材业必须确立以质量取胜来参与国际竞争的战略方针,在提高和完善产品质量和规格的基础上导以循序渐进的出口策略,切忌采取单一的价格优势的竞争策略。这是避免遭到反倾销起诉并在反倾销应诉中取得有利地位的关键。

??然而,由于目前大多数国家仍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国内石材业界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就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这个预警机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由行业协会承担起反倾销预警者的角色,负责预测、监控国际贸易的纷争和可能的反倾销趋势;2、由行业协会建立出口过程中的产品价格协调机制,及时协调不同企业的出口产品价格,自觉约束企业的定价,严禁互相压价、自相残杀的行为;3、建立国际市场的产品生产、消费需求、价格变化的综合分析预测模型,并据此定期作出国外反倾销的评估报告,及时对可能发生的贸易争端预警并制定相应对策,发给相关企业供决策参考(福建省石材协会成立 应对反倾销诉讼)。

??其次,应充分重视反倾销工作,加大反倾销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对反倾销应诉的认识。

??我国是世界第一大石材生产国。1999年我国进口石材121万吨,出口各类石材562万吨。加入WTO后,我国石材进出口贸易会大大增加。因此,各级领导应充分重视反倾销工作,一旦受到进口产品冲击,不能停留在要求国家禁止进口或者对相关进口产品实施配额的旧有观念上,而要依靠正常的贸易规则,通过法律的手段制止不正当的倾销行为。

??对于国外的反倾销指控,我国企业往往以不应诉来对待,但不应诉的后果是招致最高额的反倾销税率。从调查结果看,企业不应诉的原因主要是:企业领导应诉意识不强,认为国外市场不是企业目标市场,可有可无;企业领导班子对反倾销应诉认识不一,如果胜诉,皆大欢喜,一旦败诉,将支付高额律师费,企业对此存有顾忌;反倾销案需进行同行间调查,企业不愿泄露财务数据;企业与现行体制下的商会、协会利益不一致,互存矛盾;应诉工作较为复杂,企业不愿浪费精力。以上说明,我国反倾销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反倾销的认识还有待提高。

??第三,针对外国进口产品迅速抢占国内市场的势头,要把握时机及时提起反倾销调查。

??由于我国产业界对运用反倾销手段维护自身利益的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经验不足,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一般都是在严重损害已经造成、企业难以为继的情况下的不得已之举,造成反倾销手段发挥作用时产业的巨额损失已经无法避免,有些企业甚至在调查过程中就已经停产或者倒闭了。因此,国内产业界应及时监控相关进口产品的倾销行为,把握时机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

??第四,可以建立反倾销基金。

??反倾销基金是解决企业不愿应诉和帮助企业进行反倾销申请的可操作性解决方案。根据我国目前反倾销案的律师费用,建议基金规模为500万~800万元人民币,以便能够同时处理两宗反倾销的申请或应诉案件。基金运作模式可采劝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方式。企业在反倾销案的应诉或申请立案中,可以申请使用基金,如果败诉,企业只需支付律师费用的50%,如果胜诉,企业由于获得了未来经济效益,因此需偿付基金150%的律师费用。基金的日常任务是帮助企业进行应诉或申请工作。

??第五,充分利用我国的反倾销法。

??尽管我国的反倾销立法较晚,但却从一开始就具备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特征。1994年7月1日,我国第一部《对外贸易法》正式实施,规定在给予国内产业适度保护时,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制度。1997年3月25日,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1998年1月,国家经贸委成立反倾销反补贴办公室,负责反倾销调查组织和日常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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