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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出台

2001-9-20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66| 评论: 0

简介:  《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8月30日习近平省长以“省政府第69号令”签发,正式公布施行。这标志着我省发展散装水泥步入法制化轨道。   据介绍,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 ...
  《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8月30日习近平省长以“省政府第69号令”签发,正式公布施行。这标志着我省发展散装水泥步入法制化轨道。

  据介绍,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是世界上工业发达国家所走的共同道路,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产业政策。我省散装水泥工作始于1988年,10多年来,散装水泥供应量从3.65万吨增长到去年的236.55万吨,散装水泥率也从0.83%上升到15.63%。但与先进兄弟省、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2000年散装水泥率比全国平均率低3.42个百分点,目前状况也不容乐观。其最主要原因是,现在政策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缺少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各种宏观调控手段,袋装水泥的生产及使用不能得到有效限制。

  针对这一现状,刚公布的《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对水泥生产企业、建设单位必须发放和使用散装水泥均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强制执行。主要有: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是旋窑型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60%以上,立窑型的,发放能力须达到30%以上,否则处于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工程建设项目,水泥使用总量达到300吨以上的,其散装用量应达到总量的70%以上,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散装用量则应达到80%以上,未按此规定的,对其低于规定的数量每吨处以10元的罚款;对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擅自进行现场搅拌的,对建设单位按其现场搅拌的混凝土量,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罚款。

  ——对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制品企业和建设单位,未按国家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责令其限期定额缴纳,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1—3倍的罚款。

  为确保落到实处,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特设举报电话:0591——755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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