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公寓”是否在房产限购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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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算不算住宅?是不是在房产限购范围内?针对这些疑问,济南市政府主管部门今天专门下发通知作出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公寓”的性质,并对城市居住用地和商业金融业用地中“公寓”的建设管理进行规范。 笔者在这份由济南市城乡建设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居住用地和商业金融业用地中公寓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看到,居住用地上的公寓一般指日照标准和建筑间距不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居住建筑,为区别于普通住宅建筑,该类公寓明确为“居住公寓”。商业金融业用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可根据需要配建适量公寓,配建比例一般不超过建筑总量的35%,商业金融业用地上配建的公寓明确为“商务公寓”。 该通知指出,居住公寓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一般住宅标准配置,商务公寓的停车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一般公建标准配置。商务公寓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主要立面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阳台不得外挑,并采用封闭式。沿城市主干道原则上不得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做好遮蔽处理。 济南市明确要求,公寓建设项目报审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规划总平面图中明确其建筑布局、出入口位置及建设规模、比例。单体平面图上应当逐套标注公寓的具体类别。 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时,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现)售许可证时,均应标明公寓性质为“居住公寓”或“商务公寓”。开发企业在房屋预(销)售时,销售现场应公示公寓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现)售许可证等证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屋用途栏应标明“居住公寓”或“商务公寓”。公寓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具体公寓类别,在房屋产权证上的规划用途一栏标注。 按照济南市房产“限购”政策的实施细则,“住房”是指规划用途为“住宅、居住公寓”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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