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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单位租赁房不得分割办理小产证

2013-8-26 10:52|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89| 评论: 0

简介:  本市包括人才公寓、职工宿舍和来沪务工人员宿舍等在内的单位租赁房,需登记为职工(集体)宿舍,不得分割办理小产证。   记者昨天从“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获悉,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制定的《关于单位 ...

  本市包括人才公寓、职工宿舍和来沪务工人员宿舍等在内的单位租赁房,需登记为职工(集体)宿舍,不得分割办理小产证。

  记者昨天从“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获悉,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制定的《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近日出台,并由市政府办公厅转发。该《意见》明确,单位租赁房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

  与此同时,除随同单位资产整体处置外,单位租赁房不得单独转让、单独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单位租赁房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后,不得改变原用途。此外,《意见》还规定严禁变相违规建设福利房、解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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