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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保障房用地禁建商品房

2013-8-26 10:31|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68| 评论: 0

简介:  保障性住房仍是政府关注的重中之重。早报记者昨日获悉,国土资源部近期下发一份《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快保障性住房土地落实。   《通知》规定,禁止借保障性安居工程之名, ...

  保障性住房仍是政府关注的重中之重。早报记者昨日获悉,国土资源部近期下发一份《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快保障性住房土地落实。

  《通知》规定,禁止借保障性安居工程之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商业开发。同时保障性用房的配套经营性用地应该严格以招拍挂方式出让。

  扩大民生用地比例

  国土资源部要求,在土地规划时,要调整供应结构,扩大民生用地比例。

  《通知》称,各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目标任务的分解情况和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执行。对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紧张,已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不能满足需要的市县,要统筹协调及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扩大民生用地的比例,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需求。

  配套用地不能划拨

  尽管对保障性用房土地进行划拨供应并减免相关费用,但其配套的经营设施用地必须严格以招拍挂形式出让。

  《通知》称,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选址和地块。

  保障性住房中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但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实行有偿使用,严格坚持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对在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不得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违规企业不得买新土地

  《通知》强调,应加强用地的批后监管和监督检查。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施以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范和已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的全程监管。禁止借保障性安居工程之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商业开发。对没有按约定开工建设和竣工的,要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企业限期完成开发,对没有按处理意见进行整改的企业,要禁止其参加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购置新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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