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意见开始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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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言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指导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基本法。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于1994年7月5日颁布以来,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房地产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发生了重要变化,法律的某些内容已经不适应形势的发展。鉴于此,根据中央批准的全国人大2008年-2012年立法计划及立法程序,住房城乡建设部计划开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的前期准备工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广泛听取民意,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新华网上开设专栏,欢迎各位房地产研究者、从业者及关心房地产法制建设及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人士发表宝贵意见。对于提出富有价值建设性意见的人士,我们将视情邀请参加有关立法座谈会,进一步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期暂定三个月,至2009年3月31日。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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