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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出台24条房产新政

2013-8-26 09:49|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63| 评论: 0

简介:  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促进杭州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昨天,杭州市政府正式出台《关于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4条措施具 ...

  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促进杭州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昨天,杭州市政府正式出台《关于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4条措施具体而实在,势必将会在当下的市场中激起波澜。

  促进居民合理住房消费

  购房入户

  范围扩大到主城区

  80万元、100万元以上可落户

  《意见》明确,将购房入户政策实施范围由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钱江新城区域扩大到上城、下城、西湖、江干、拱墅区等区域。

  购房者为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不含境外人员),在上城区内购买单套住房(含存量房)总价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在下城、西湖、江干、拱墅区内购买单套住房(含存量房)总价达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的,经市房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申请办理l户(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杭州市区户籍。

  具体操作办法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试点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6号)规定执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钱江新城的购房入户政策仍按原政策执行)。

  公积金

  贷款额提高到60万元

  首付款比例降至20%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由男60岁、女55岁调整为男65岁、女60岁。

  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职工购买商品房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职工首套贷款购买的商品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到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可按相应额度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

  另外,允许杭州区、县(市)异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鼓励职工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

  各金融机构、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持力度。对拒绝为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职能部门将依法查处。

  契税、印花税、交易税地方部分全免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个人购买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内普通商品房的,实行契税、印花税补贴,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所缴纳的契税、印花税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实行存量房交易税收补贴,在上述期限和范围内买卖个人普通住房的,买卖双方(均为个人)缴纳的税收收入根据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对上述期限和范围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和普通存量住房的购房者,全额暂停征收其房产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权属调查费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出售自住住房,并在售房前后一年内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收取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购买第二套房的贷款政策松动

  《意见》明确界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对象: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

  预售收入按下限标准征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房地产项目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未销售的房屋停止销售后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可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按期动工有困难可申请放宽

  对部分公开出让的房地产经营性用地,经批准后可视情调整出让价款的支付时间;

  对部分已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受让人支付绝大部分地价款后,可办理交地手续,并开展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动工建设;

  对按期动工确有困难的房地产企业,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放宽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

  放宽地价款支付期限和比例

  对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特别是价款超5亿元的地块,可适当放宽地价款支付期限和比例。

  同时,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时预收的房屋物业维修基金,可延至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收取。

  人防易地建设费可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证》时收取;对涉及房地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按市政府规定要求暂停征收。

  《意见》还鼓励房地产企业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进节能减排。

  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优惠目录,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按规定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鼓励银行对房企增加信贷

  《意见》鼓励银行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增加有效的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正常合理的信贷需求;及时搭建银企对接的互动平台,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

  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提高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应变能力,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处理机制。

  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管理,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虚假广告等行为。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及时准确地发布房地产市场动态信息,加强对法律法规以及购房和购房投资风险等知识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政府购买商品房作拆迁安置房

  《意见》鼓励在征地拆迁中,实行货币化安置,以节约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为早日实现“房等人”的目标,在价格合理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可购买中低价位的商品住房作为拆迁安置房房源。

  -相关链接

  西安

  今年9月初出台措施,西安市民购买商品住房给予补贴:2008年9月4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对购房户按购房款总额以1.5%、1%、0.5%的财政补贴。

  南京

  黄金周期间,南京推出“20条房产新政”: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凡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给予房款总额1%的补贴;凡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给予房款总额0.5%的补贴。

  沈阳

  9月8日起实施二手房交易补助政策:个人出售取得产权不足5年、交易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存量普通自用住宅,将获得适当补助,补助金额最高可达每平方米75元,总额最高可达6750元。

  厦门

  10月1日起,凡购买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宅(含二手房)的,给予房款总额1%的补贴;凡购买90~144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给予房款总额0.5%的补贴。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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