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正式实施。即日起,凡是在地质灾害区域内,人为爆破施工造成滑坡垮塌等地质灾害事故的,不管是谁,县级以上国土部门都有权责令停工,并接受最高10万元罚款,国土部门组织治理的费用全部由责任单位承担。 国土部门有了执法权 昨日,在新闻发布会上,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周时洪介绍,这部新法一大特点就是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有明确的法律阐述,并赋予国土管理部门执法权。 条例第51条明确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极易发区或直接威胁区域内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无关的爆破、削坡、工程建设等活动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限期拆除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违法建筑或其他设施。 条例第36条第二款规定,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 监测员可对外发布险情 这部新法两大特点是将对外发布险情的权利下移。条例第29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但情况特别危急时,监测人可以直接向受地质灾害威胁对象通报险情。 周时洪说,法律作出这条特别规定,有血的教训。2001年,武隆县城滑坡造成79人死亡。事发前10分钟,现场监测人员已发现险情,就在监测人员向上汇报,层层向上请示中,险情就发生了。如当时监测人员能有权下令居民转移,人员伤亡也许就不会发生。 管道堵塞是灾害祸首 周时洪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今年主城区遭受百年不遇暴雨袭击那几天,主城区爆发了多起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事故。造成这些地质灾害事故的主要原因就是管道堵塞、排洪沟被破坏。 近期,国土、市政、水利等部门将依据新出台的该条例,对主城区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集中排查整治。他透露,南岸南山地区,一些单位或个人建筑就建在排洪沟或地质灾害区内,他们将前往查处。“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治理的责令责任单位出钱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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