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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房屋重建主体在民

2013-8-26 09:32|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79| 评论: 0

简介:  汶川大地震的灾后重建即将启动。考虑到社会自治与市场机制的发育程度,应当明确重建的一项基本原则:重建的权利主体是灾区民众自己。   毫无疑问,政府要发挥重大作用,但政府主要是灾后重建的义务主体,它 ...

  汶川大地震的灾后重建即将启动。考虑到社会自治与市场机制的发育程度,应当明确重建的一项基本原则:重建的权利主体是灾区民众自己。

  毫无疑问,政府要发挥重大作用,但政府主要是灾后重建的义务主体,它有政治、法律上的义务对灾区重建提供财政及其他方面资源的支持。而从制定重建规划开始,到不同共同体内的规划,房屋重建模式的选择,产业重建规划,直到具体家庭房屋的重建、经济恢复等等,民众都应发挥主导作用。政府和外部世界提供重建的资源,但重建决策应当由民众自己作出,或者是由家庭作出。只有通过这种制度安排,重建才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灾区民众的需求,从而使重建获得最充分的正当性。

  仅以房屋重建而言,其主体就应当是城镇居民自己。这方面,1996年初云南丽江地震后的重建提供了非常有益的经验。曾参与灾后重建的官员近日指出,农民自建的效果要好很多。

  那次震后重建,民众房屋分原地修复与异地重建两种类型。原地修复当然是民众自己修建,政府给予补助。异地重建则分政府集中修建分给灾民与政府统一规划、提供补助、农民自建两种模式。事实证明,后一种模式要好得多。一个原因是经济,民众相互帮工,修好一家再到下一家,节约了现金开支;更重要的原因是质量有保证,因为,民众自己购买材料,施工质量也可以亲自控制。

  这种农民自建模式,还有更多好处。比如,农民自建,相互帮工,可以使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的民众重建乡村紧密的邻里关系。这有助于乡村伦理秩序之重建,进而有利于乡村自治秩序的发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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