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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圈子
2013-8-26 09:25|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68| 评论: 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询意见函)称,新建住房在施工、销售现场、房屋销售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中,应对节能信息给予公示。新开工或销售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进行节能改造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既有民用建筑,都必须进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应增设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购房者和出售者对销售的商品房围护结构和功能系统的建筑节能信息作出承诺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