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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9月发布

2013-8-16 09:45|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17| 评论: 0

摘要:   8月6日从沈阳市人大常委会获悉,经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沈阳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和措施,对城市历史文化内涵的挖掘和提高 ...

  8月6日从沈阳市人大常委会获悉,经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沈阳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和措施,对城市历史文化内涵的挖掘和提高公众保护意识将起到重要作用。

  据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张宁介绍,沈阳作为国务院1986年公布的第二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目前已发现文物古迹1100余处。新乐遗址、张氏帅府等129处已被列为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其中沈阳故宫、清福陵、清昭陵为世界文化遗产。

  张宁说,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使得相当一部分建筑物的造型、风格和色彩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风貌不相协调,也有部分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街区、建筑物受到破坏。为此,处理好保护和建设的关系,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呼声越来越高。今年2月和4月,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并公开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征求意见。

  据介绍,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主要内容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条例》将沈阳历史上相对独立发展、现存文物和历史建筑数量较多并保护完好的三个区域列为保护重点,即明清时期形成的盛京城、民国时期形成的满铁附属地和商埠地。

  沈阳历史文化街区的界定和保护范围包括方城、慈恩寺、沈阳站――中山路――中山广场、铁西工人村等。

  据了解,该《条例》在“保护措施”上设定了14个条款,明确了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围内不得违反保护规划进行拆除或建设;不得改变保护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不得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违反建筑体量、色彩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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