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
《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所称农民工,是指到城市(含县城)务工的户籍在农村的劳动者。由于体制、观念等原因,农民工在就业、工资支付、缴纳各种保险、签订劳动合同、子女教育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而刚刚出台的《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本报特邀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进行解读。 企业雇用农民工适用《劳动合同法》 在建立劳动关系方面,规定明确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其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王金海律师说,以上规定明确了企业雇用农民工适用《劳动合同法》,如果企业招用了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不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按规定每工作一年给予农民工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不得任意克扣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农民工工资的确定和增长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同等对待,用人单位发放给农民工工资时,需提供一份本人工资清单,并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农民工,不得由包工头或金融机构代发,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任意拖欠或者克扣。在建筑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企业在开工前,按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到指定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由劳动保障部门从工资保证金中支付。 王金海律师说,规定明确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有关工资支付纠纷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的,劳动保障部门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按有利于农民工的原则处理。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待遇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这一规定我市早已实施。 用人单位应为农民工缴社保 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劳务派遣组织向用人单位派遣农民工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对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确保农民工在生病住院和发生工伤后,能够得到及时医治和补偿。另外,如果企业不为农民工交社会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买单。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罚农民工款 因农民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农民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农民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008年,一农民工因为未接老板电话,被罚款3000元,罚款额度竟然是其一个月的工资,属于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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