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摘要: 《合肥市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已正式试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等数十项行为被列入对建筑业企业重点监督检查范围。 根据该《办法》,对建筑业企业重 ...
《合肥市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已正式试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等数十项行为被列入对建筑业企业重点监督检查范围。 根据该《办法》,对建筑业企业重点实施监督检查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需要持证上岗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 据了解,监督检查分为定期检查、抽查、专项稽查,监督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内企业现状达不到其取得的资质等级标准,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应责令其在三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限内,相关企业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整改期限届满后仍达不到标准的,依法给予(或建议)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许可的处罚。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依法给予(或建议)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许可的处罚。外地进肥企业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肥的备案资格,清出建筑市场,两年内不受理其登记备案,并向其注册所在地主管部门转告相关处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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