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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违法建筑不能有空当

2013-8-15 22:49|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5| 评论: 0

摘要:   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玉浦昨日下午主持召开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等一批事 ...

  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玉浦昨日下午主持召开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等一批事关城市管理、经济发展和民生大事的重要决定和法规。刘玉浦强调,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各行各业都必须认真执行《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在市政府配套规章出台前,处理违法建筑的工作不能出现“空当”,特别是一定要严防死守,防止有人利用新政策酝酿出台的等待期伺机抢建,而出现新的违法建筑。

  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李华楠,副主任邱玫、周光明、许德森、陈治华、及聚声,秘书长袁庆文出席会议。市委常委、副市长吕锐锋列席会议。

  会议表决通过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酝酿到出台,历时半年多时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做了充分的调研论证,反复沟通协调;各区人大、政府也提供了很多有价值的情况和意见;本次会议审议前,市委常委会还对决定草案进行了认真讨论和把关;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八次会议连续三次审议,最终表决出台。《决定》提出按照全面摸底、区别情况、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甄别主体、宽严相济、依法处理、逐步解决的原则,全面推进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区别其违法程度,根据本决定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要求,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

  刘玉浦就《决定》的出台指出,该《决定》是市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作出的一项重要决定,为解决我市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决定的制定过程充分贯彻落实了市委推动科学发展的决策和意图,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决策的精神,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他指出,该决定是法规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全市各级领导和各行各业都必须认真执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市政府要抓紧研究,用最短的时间出台与其相配套的操作性更强的配套规章和办法,确保该决定的贯彻实施,把处理违法建筑的工作落实好。

  刘玉浦强调,在市政府配套规章、办法出台前,处理违法建筑的工作不能出现“空当”。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各区要依据这次通过的决定和过去已有的法规规章,继续做好查处违法建筑的工作,特别是一定要严防死守,防止新的违法建筑发生。对此,市、区政府一定要头脑清醒,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落实到位。过去,有些人往往利用新法规新政策酝酿出台的等待期,钻空子,打时间差,伺机抢建,这是有教训的,希望这个教训不会重演!

  本次会议的另一项重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反渎职侵权工作情况的报告。刘玉浦指出,全市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检察机关,要把反渎职侵权工作作为促进依法治国、推动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抓实抓好。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反渎职侵权工作与我市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进一步加大反渎职侵权工作体制机制建设,建立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互动联系、协调协作的制度,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提高国家机关人员对渎职侵权犯罪严重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增进广大群众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支持与参与,切实把反渎职侵权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决定、关于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决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的决定;表决通过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表决批准了深圳市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等项目投资计划。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的有关人事任免案,任命韩延斌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任命胡志光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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