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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修订诊所基本标准

2013-8-15 22:35|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9| 评论: 0

摘要:   卫生部网站7月29日消息,为加强对门诊部和诊所的管理,提高门诊部和诊所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保障医疗安全,卫生部28日公布修订后的门诊部和诊所基本标准,并向有关人员征求意见,其中规定诊所建筑面积不少 ...

  卫生部网站7月29日消息,为加强对门诊部和诊所的管理,提高门诊部和诊所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保障医疗安全,卫生部28日公布修订后的门诊部和诊所基本标准,并向有关人员征求意见,其中规定诊所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至少有一名具备执业资格的医师,且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满5年。

  28日公布的标准包括综合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口腔门诊部、诊所、口腔诊所。对诊所的要求包括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室。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其中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均不少于10平方米。

  综合门诊部的标准为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至少有7名执业医师,必设科室至少各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至少有8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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