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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通过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2013-8-15 22:54|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71| 评论: 0

摘要:   福建省十一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条例共分九章五十七条,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次通过的条例是对1996年11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通过的 ...

  福建省十一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条例共分九章五十七条,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次通过的条例是对1996年11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通过的《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修订。新条例与时俱进,增加了多款内容,尤其在加强水下文物、涉台文物和中央苏区革命文物保护方面,作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水下文物的保护工作。省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下文物遗址的调查工作。对本省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内水下文物存在损坏或灭失危险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要做好保护工作并向省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在水下文物保护单位内,不得进行任何工程建设及爆破、钻探、挖掘、捕捞、养殖、潜水等活动;在水下文物保护区内,禁止进行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上述活动,因渔业生产、工程建设施工需要进行潜水、挖掘作业的,需提前10天向所在地县级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备案。对违反规定的,将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公安机关对水下文物的保护责任也更加明确。要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开展巡查,防范和查处涉及海域内的水下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发现涉及海域内的水下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的,除采取必要措施外,还要及时通报所在地县级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由所在地县级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实施保护措施,并报告上一级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条例对涉台文物的保护高度重视。最突出的一点是,鼓励台湾同胞对涉台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投资涉台专题博物馆、纪念馆等涉台文物保护设施建设。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设立涉台专题博物馆、纪念馆或者在博物馆、纪念馆内设立涉台文物展区,提升博物馆、纪念馆两岸文化交流功能。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涉台文物。对具有重要涉台文化价值的文物,应当及时评估,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此外,涉台文物相对集中、体现海峡两岸历史关系的村镇、街区,可以依法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相关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修缮具有代表性的传统建筑,应当体现涉台特色,反映两岸历史关系。

  条例还明确,“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央苏区县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史料价值的重要革命史迹、代表性建筑和文献、实物等,应当列为中央苏区革命文物予以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增加经费投入,做好中央苏区革命文物保护工作。对于濒危的重要中央苏区革命文物,应当保障修缮维护经费,落实保护措施。将中央苏区革命文物开放参观游览的,应当保持和展示革命文物的历史风貌。

  对于非中央苏区的革命文物保护,参照中央苏区革命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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