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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出台《济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2013-8-15 22:39|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9| 评论: 0

摘要:   ■从源头上解决处置混乱的问题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在领取拆迁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市建设委员会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填报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工具等材料,由市 ...

  ■从源头上解决处置混乱的问题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在领取拆迁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市建设委员会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填报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工具等材料,由市建委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不足20立方米的,应向市建委提出处置申请,由市建委统一组织处置,不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通过这一规定,确立了未经许可不得处置建筑垃圾的管理规则,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建筑垃圾处置混乱的问题。

  ■按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行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取得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具备与承运建筑垃圾相适应的条件;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前,应持承运合同和相关证明文件到市建设委员会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手续。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手续的,不得运输建筑垃圾;凡需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持市建委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与经审核批准经营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签订运输合同;经营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不得承运未经市建委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配备机械密闭设施,杜绝遗撒、滴漏;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按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行,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等手续,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统一设置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

  施工工地应设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冲洗设施,禁止车辆带泥上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处置完毕。凡未完成建筑垃圾处置的,建设主管部门对其建设工程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市建委应依据城市规划,统一设置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分类堆放,保持环境整洁;因工程建设、土地复垦、塌陷地治理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应向市建委提出申请,由市建委统一安排调度。

  ■严厉的处罚措施

  按照 《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未及时清运垃圾每立方米50元处以罚款,但最少不低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实际处置建筑垃圾每立方米50元处以罚款,但最少不低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占地面积每平方米50元处以罚款,但最少不低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17日,记者获悉,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我市制订出台了《济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办法》的实施对我市的建筑垃圾明确了管理范围、管理原则和管理机制。

  《办法》规定,凡在济宁市城市规划区生产建筑垃圾和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处置建筑垃圾实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和“统管统运、综合利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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