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发布

2013-8-15 22:59|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87| 评论: 0

摘要:   近日,哈尔滨市发布《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规定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原址恢复原状,或者由市规划部门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70万 ...

  近日,哈尔滨市发布《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规定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原址恢复原状,或者由市规划部门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对历史院落应当注重保护原有传统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并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改造,拆除历史院落内与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并依法给予补偿。条例还规定,在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高度、体量、色彩或者风格,不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的,由市规划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并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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