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精品公共建筑建设导引》
前 言 当前,我省正在全面实施城市环境整治和景观建设,打造精品公共建筑和标志性建筑,对于 提升城市品质,塑造城市特色具有重大意义。公共建筑承担着重要社会服务功能,是展示城市形象、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载体。为提高城市精品公共建筑的建设水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精品公共建筑建设导引》,供各地参考。 本导引包括:1、总则,2、规划,3、城市设计,4、项目前期与方案设计,5、建筑设计,6、建筑施工。 1 总则 1.0.1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塑造城市特色,促进我省城镇面貌大变样,打造精品公共建筑和标志性建筑,制定本导引。 1.0.2 本导引适用于河北省城市规划区内精品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 1.0.3 城市重要公共建筑,如铁路客运站、汽车站、航站楼、体育场馆、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艺术中心、商业中心、酒店、商务办公等建筑应建设成为精品公共建筑。 1.0.4 精品公共建筑的建设要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和景观,达到提升城市品位的目的。 1.0.5 精品公共建筑规划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 贯彻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考虑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建筑中的一体化应用; 2 根据城市区位、环境、交通等因素,综合考虑建筑的布局和造型; 3 尊重地方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具有鲜明地域特色和时代特征; 4 历史风貌建筑以及有价值的近现代建筑应以保护、修缮为主,其改扩建部分要与原有建筑相协调。 1.0.6 精品公共建筑的建设除符合本导引外,还应符合国家、地方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2 规划 2.0.1精品公共建筑应选址在城市中心区、滨水地带、城市重点风貌区、主要景观轴线、城市广场周边、城市出入口等重要区域。 2.0.2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要根据城市特色定位,确定精品公共建筑位置、范围的类别和性质。 2.0.3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将精品公共建筑地段划入城市重点控制单元。应首先编制城市设计,确定建筑容量、体量、交通等内容,并作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据。 2.0.4 精品公共建筑选址、用地规模及性质应作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2.0.5 精品公共建筑区域的详细规划,应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公开招标和公示制度。 3 城市设计 3.0.1 精品公共建筑地段的城市设计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该区域的城市设计文件。经批准的城市设计文件,纳入城市规划管理。 3.0.2 精品公共建筑地段的城市设计应符合以下原则: 1 体现建筑所在区域的城市风貌特色,确定景观结构框架,划分主要景观功能区等; 2 依照城市历史变迁、城市景观资源等背景条件,布置城市开敞空间; 3 根据城市景观要求,制定周边建筑高度分区,确定建筑密度; 4 确定精品公共建筑周边的视廊系统、眺望系统、标志与雕塑系统、道路景观系统、游线系统; 3.0.3 城市设计内容应包括地段公共空间与建筑群体形态设计、道路交通设计、绿化景观设计、色调设计、夜景照明设计和广场道路等公共设施设计。 3.0.4 城市设计应将分析研究成果绘制成相应图纸。城市设计图纸应包括: 1 规划地段位置图; 2 规划地段现状分析图; 3 土地利用与建筑容量控制图; 4 建筑群体形态意向图; 5 公共空间结构布局图; 6 群体空间意向效果图; 7 道路交通规划设计图; 8 绿化系统规划设计图; 9 夜景照明效果设计图; 10 城市公用设施选型图。 3.0.5 精品公共建筑的环境景观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突出精品公共建筑的引领作用,形成以精品公共建筑为主体的城市景观风貌区; 2 精品公共建筑周边的建筑物及城市公共艺术品、园林景观应与主体建筑相协调; 3 应合理控制周边建筑物的体量尺度与色调,突出精品公共建筑的标志性,保证空间视觉形象完整。 3.0.6 周边空间环境控制的编制内容: 1 公共空间的平面和竖向形态; 2 空间的主次、联系、方向、尺度和风格特征; 3 空间的出入口、流线分析。 3.0.7 周边设施控制编制内容: 1 专项交通分析,满足停车及人流、车流集散要求; 2 道路交通设施与建筑群体、公共空间的关系; 3 周边道路以及道路线型、断面、绿化、人行道; 4 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停车场、公交站点和交通信号灯等的位置与形式。 4 项目前期与方案设计 4.1项目前期 4.1.1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布局和规划的管理工作,制定完整的规划设计条件。 4.1.2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文件: 1 经过审批机关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 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3 符合要求的地形图,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初勘资料,水、电、燃气、供热、环保、通讯、市政道路和交通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4 详细设计任务书。 4.1.3 设计投标单位应认真踏勘现场,收集相关资料。 4.2 设计方案产生 4.2.1城市精品公共建筑设计方案应按以下方法产生: 1 国内招标,应按照国家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招投标管理办法》实行公开招标,选择国内优秀建筑师承担设计; 2 国际招标,应按照国际建协的标准程序进行,选择国际知名的建筑师领衔设计; 3 邀请招标,建设单位应从国家相关部门公布的国内设计大师名单,或经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国外知名建筑师或机构名单中选择; 4 直接委托,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工程,可以直接委托国内、外设计大师或著名的设计机构进行方案设计。 4.2.2 投标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 4.2.3 按规定程序评出的并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建筑设计中标方案,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应尊重专家的评审意见和设计方案的创意,不再提出行政审批之外的修改要求。建筑设计中标方案应实行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4.2.4 方案一经采用并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按中标方案实施,不得擅自降低设计标准,不得随意修改设计。 4.2.5 达到设计招标文件规定深度的入围方案,应支付不低于设计成本的保底费;达到国家规定深度的建筑设计方案,应支付不低于设计成本的保底费。 4.2.6 鼓励本省设计机构与国内外知名设计机构进行合作,联合参与建筑设计方案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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