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强力推进新型墙材应用
摘要: 今后,凡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桥梁、环境污染清理、抗洪抢险、助残、希望工程、文物修缮,以及农牧民新建和改建自用房除外),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新型墙 ...
今后,凡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桥梁、环境污染清理、抗洪抢险、助残、希望工程、文物修缮,以及农牧民新建和改建自用房除外),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新型墙材的,将无法拿回开工前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经青海省政府研究同意,由青海省财政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的《青海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11月19日起开始执行,这是青海省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推进建筑节能减排、能源节约和耕地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 《细则》明确,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图审查备案确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依据设计所用标砖总量计算预缴,标准为每块标砖0.05元。未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表,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建设施工许可证。 《细则》指出,在建筑工程墙体完工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前,建设单位要提出查验申请,经原预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勘验审核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符合返还条件的,对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返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工程主体完工后,擅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的;擅自改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弄虚作假或瞒报、少报实际建筑面积的;使用国家和青海省有关规定禁用的墙体材料或外围护结构产品的;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半年内未申请办理结算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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