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酒店式公寓规划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我市酒店式公寓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酒店式公寓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酒店式公寓是指具有居住功能,但不同于一般住宅平面和功能的建筑形式。 酒店式公寓除布置在酒店式公寓用地上外,可在商业办公用地或居住用地上兼容建设。 第四条 在商业办公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其建设比例原则上在旧区不得超过20%,在新区不得超过35%;具体比例应在规划设计要点中明确。超出上述比例的,需先经市政府批准。 在居住用地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其建设比例可不受限制。 建设比例指酒店式公寓的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地上总建筑面积之比。 第五条 居住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项目,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一般住宅标准设置。 商业办公用地或酒店式公寓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项目,除物业管理用房按一般住宅标准设置外,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公建标准设置。 酒店式公寓的配建停车设施按《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中住宅配建标准执行。 第六条 居住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项目,其日照标准及建筑间距按一般住宅标准执行。 商业办公用地或酒店式公寓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项目,其日照标准及建筑间距按公建标准执行。 第七条 酒店式公寓层高一般不得超过4.8米;超过4.8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 第八条 酒店式公寓的建筑单体平面一般采用通廊式布局,不得按单元式住宅套型设计。 酒店式公寓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不得大于100平方米。 第九条 酒店式公寓的主要立面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阳台不得外挑,并采用封闭式。沿城市主干道原则上不得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做好遮蔽处理。 第十条 酒店式公寓项目报审时,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总平面图中明确其建筑布局、出入口位置及建设规模、比例。单体平面图上应当逐套标注“酒店式公寓”字样。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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