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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应慎用“多数人表决”机制

2013-8-15 22:31|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9| 评论: 0

摘要:   细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不难发觉此次拆迁变法硕果累累,但任何一部法规都不可能十全十美,对利益博弈无比激烈的拆迁而言更是如此。   笔者相信,在强大的民意参与中,拆迁变法 ...

  细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不难发觉此次拆迁变法硕果累累,但任何一部法规都不可能十全十美,对利益博弈无比激烈的拆迁而言更是如此。

  笔者相信,在强大的民意参与中,拆迁变法在大方向不会出现什么问题,处于阻力方的地方利益不可能公开对抗民意诉求,而其最大的可能则是在立法的细节上做文章,所以我更关注那些看似合理、实则可能导致实践异化的条款。

  例如,规定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同时规定,此类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这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几天前公布的《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其中规定了拆迁小区占2/3的住户数签字后就可强拆,招致舆论广泛质疑。

  这种机制的引入,无疑是出于平衡政府征收效率与被征收人权益的需要,但是这种表面上看似民主的机制,能否体现出立法应有的公平?

  我们在引入表决机制时切不能忽略少数人的利益。且不说草案的规定有可能在实践中为“强制搬迁”提供借口,也不去精确地计算出一个什么样的同意率才足以赋予拆迁决策以正当性,单就少数人的利益而言,房屋征收与补偿立法显然不能坐视不管,任由其利益“被表决”。

  或许对于公共决策而言,这些极少数人的权益微小到可以忽略不计,但对每一个体来说,都显得如生命般珍贵。带着这样的理解,立法就应为其提供另外的权利出口。其实,任何一项公共治理,对少数派权利的保护,往往更能衡量法治水准的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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