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合建[2010]79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管)局、进肥建筑业企业: 为加强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的监管与服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我委制订《合肥市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委建筑业管理处,联系电话:2640559、2692762。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合肥市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主题词:城乡建设 企业管理 暂行办法 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0年5月27日印发 共印1000份 合肥市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是指法人注册登记地在合肥市行政区域以外,经所在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凡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及其执业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外地进肥企业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事务委托建筑事务管理处负责办理。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建筑)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在所属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本市对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登记备案手续在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以下简称“窗口”) 办理。 一、办理备案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徽省跨区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表》一式贰份并真实填写,《登记表》在合肥建设网www.hfjs.gov.cn“网上办公”—“相关范本下载”中下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跨省(区)经营介绍信; (四)企业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2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 (五)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建筑业企业承诺书》,《承诺书》在合肥建设网“网上办公”—“相关范本下载”中下载; (六)企业在安徽省或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七)在肥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的建筑面积不低于150㎡且租赁时间不少于1年);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合肥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分公司)行政负责人、安全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和分支机构组成人员(行政负责人、安全机构专职人员)的正式任命文件; (九)办理备案的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安全考核合格证》;分支机构安全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工程技术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社保部门的社保证明。其中,一级以上总承包企业不少于2名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专业承包企业不少于1名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总承包企业不少于2名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二级专业承包企业不少于1名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三级企业不少于2名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 二、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并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提交备案存档(复印件使用A4纸单面复印,且加盖总公司公章),原件及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验确定后归还企业。 三、核验企业相关证件时如涉嫌伪造、涂改的,工作人员应暂停办理备案手续并对相关证件予以暂扣,在二个工作日内予以核验、处理。 四、企业须按照窗口提供的网上账号和密码(信息中心统一配发),将企业基本备案资料、信息录入合肥建设网“信用管理系统”,经窗口核验确认后,即可领取《合肥市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证》(以下简称《进肥备案证》)。 第六条 企业取得《进肥备案证》后,即可申领《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业绩信用登记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企业信用手册》)和《安徽省建筑业企业项目执业人员业绩信用登记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手册》)。 第七条 国(境)外施工企业进肥施工根据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 已经办理进肥备案手续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在肥从事建筑活动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总承包企业在岗管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承包企业在岗管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7人,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职称;劳务企业在岗管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人,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职称。 二、中标工程的注册建造师证加盖执业印章并连同执业印章一起随身携带,持证上岗,不得擅自脱岗,不得人章(注册建造师证书、执业印章)分离; 三、备案注册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及时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条 本市对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实行动态监管和信用评价考核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定期对企业管理人员采取指模确认查验管理人员在岗情况。 第十条 外地进肥企业在肥只能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分公司),负责企业在肥从事建筑活动管理。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设立的在建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应配备与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其中注册建造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且不得在分支机构兼职。 第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在工程项目开工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期间,窗口对其注册建造师有效证件原件实行统一保管。 第十三条 市建筑事务管理处应建立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和建造师信用档案,对企业和建造师的业绩、建筑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农民工维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等情况及时在《企业信用手册》和《个人信用手册》中记录,并按规定报送记录汇总情况,由市城乡建委建筑业管理处定期在合肥建设网统一公布。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变更资质信息、法人代表、在肥行政负责人、在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财务(统计)人员、在肥固定办公场所、在肥固定电话等一般信息,应从实际发生变更7个工作日内,持总公司证明材料到窗口办理信息变更,同时做好网上电子信息变更。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的注册建造师、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办理变更。 第十五条 企业承接工程业务后,应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施工许可证发放渠道办理总包和分包合同备案。 第十六条 企业应在肥设立农民工维权服务管理机构,落实专人受理和处理农民工工资投诉问题,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工资投诉告示牌,公布企业农民工维权投诉电话。 第十七条 企业应实行建筑工地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落实“五清”管理制度,即: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 第十八条 企业应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做到封闭施工,确保施工现场和农民工生活区干净、整洁。 第十九条 企业应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落实专(兼)职人员负责企业及在肥工地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档案,积极配合工程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总校和分校,并按要求开展教学活动,配合协助主管部门对农民工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积极参加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篡改统计数据。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和会计核算管理制度,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向注册地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公安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公安部门对建筑工地外来务工人员实名登记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企业备案延续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年度信用评价按照《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具体规定进行,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动态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备案延续的考核主要内容:在肥是否存在市场行为、质量安全、劳动用工、计划生育、农民工维权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动态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动态考核结果由市城乡建委确认后在合肥建设网公布。复查结论为“合格”的企业进肥备案证有效期顺延一年;“基本合格”的企业进肥备案证有效期暂定半年;“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在肥备案资格,自结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办理进肥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凡《进肥备案证》在有效期内遗失的,应在合肥市级报纸登报声明作废后,由企业在窗口重新申请办理;凡《企业信用手册》和《个人信用手册》遗失的,应在安徽省级报纸登报声明作废后,由企业在窗口重新申请办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退出本市建筑市场应向市建筑事务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在合肥建设网发布退出本市建筑市场公告,公告期30日;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后,再给予办理离肥手续,并收回《进肥备案证》、《企业信用手册》和《个人信用手册》。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备案延续或未办理离肥手续自行离开的的企业,其《进肥备案证》到期后自行失效,自失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 被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取消在皖备案资格的建筑业企业,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的时间内不予办理进肥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至二十三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和暂扣《进肥备案证》3-6个月。 第三十二条 提供伪造和弄虚作假证件的,一年之内不再办理该企业进肥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国家规定实施处罚外,自行为发生之日起清出合肥建筑市场,三年之内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一)发生一起死亡两人以上安全事故,或一年发生二起死亡一人安全事故的; (二)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而受到市级农民工维权部门通报的; (三)严重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并被记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被相关部门查处并通报的; (五)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被上级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取得《进肥备案证》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建筑)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进行重复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外地进肥的工程监理企业备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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