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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一批新法规7月起施行

2013-8-15 19:57|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12| 评论: 0

摘要:   自7月1日起,涉及建设领域的一批国家级地方法规开始施行。其中对房屋登记、无障碍环境建设、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土地出让管理等多个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房屋登记行为    ...

  自7月1日起,涉及建设领域的一批国家级地方法规开始施行。其中对房屋登记、无障碍环境建设、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土地出让管理等多个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房屋登记行为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 房屋登记办法》已于7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


  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新的内容:一是坚持“登记为民”原则,注重可操作性,方便人民群众办理登记。如登记依申请而启动,明确登记时限,对登记申请人的告知等方面的规定,均体现了该原则。二是确立和细化了登记簿制度。明确了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明确了登记簿的内容和形式。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审查的几个方面,登记机构对审查符合法定要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合理界定了登记机关权限,有利于提高登记效率。四是细化了物权法规定的登记类型。办法对物权法确定的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地役权登记等登记类型作了具体化规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


  由国务院发布的《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于7月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条例指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条例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程序。并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当地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条例指出,违反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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