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
摘要: 昨天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的《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提出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频发区、资源匮乏区、地方病区等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和生态保护 ...
昨天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的《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提出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频发区、资源匮乏区、地方病区等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和生态保护区的贫困户有计划地实施扶贫移民搬迁。 据了解,2001年到2010年,按照国家扶贫标准,我省有570万贫困人口实现了脱贫。但目前我省收入2000元以下的村还有7800个,收入在1600元以下的低收入人口还有558万。扶贫开发工作的难点在于明确扶贫资源配置、扶贫对象识别、扶贫开发过程中政府职责、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等。这些此次《条例(草案)》中都有所涉及。 《条例(草案)》分为八章四十二条,提出“在扶贫标准以下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作为扶贫开发工作对象”,同时将连片特贫地区和贫困村纳入扶贫开发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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