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新建建字[2005]3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以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评标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园林工程。 本规则所称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法对参与建筑工程施工、装修、附属设备材料采购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单项建安合同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其他工程宜采用综合评估法。 采用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以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评审投标价格最低,但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为中标标准。 招标文件中对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由政府立项核准、审批的建筑工程,编制的投标控制价超出批准投资概算相关部分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应当责成编制单位予以核实、调减。经核实投标控制价无法调减,或者经过调减仍然超出投资概算相关部分的,不得组织招标,招标人也不得直接发包工程。 (一)属于投标控制价编制错误的,以投标人有效标价平均值作为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二)属于投标人错误的,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认可高出投标控制价的除外。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应当明确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式、时间,或者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标准、保留进入评标阶段的数量等内容。 (一)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条件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业绩、信誉、施工项目负责人与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等进行审查; (二)不得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资质资格管理规定设定限制条件,不得以投资渠道、属地管辖等为由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三)不得与潜在投标人就招标项目资金垫付、工程款拨付、工期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以其作为资格预审条件; (四)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预审保留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7家;采用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不得少于5家。 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发现招标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自治区境内建筑工程招标评标,推荐使用本规则所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标准》附表1至6。 招标人将装修设计方案作为招标文件向潜在投标人或者被邀请的投标人统一发售的,设计方案中选单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条件,准予参加装修施工投标。评标标准推荐使用《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标准》附表4。 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组织评标委员会。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一)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特定投标人,或者妨碍、限制投标人平等竞争内容的; (二)招标人干预评标委员会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评标权的。 (一)投标人名称、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符,涉嫌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二)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合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除外。 投标人不接受按照前款规则认定的投标价的,作废标处理。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 (三)组成一个联合体投标,未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或者联合体一方以自己名义对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四)由政府立项核准、审批的建筑工程, 投标报价高于设定的工程预算控制价的; (五)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作出两个以上报价未明确效力的; (六)投标的施工、装修、附属材料设备料采购、工程监理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七)投标文件载明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八)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九)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一)投标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履约担保、违约赔偿、变更工程结算等的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措施等不能证明其未以低于生产成本投标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式,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汇总分项量化结果,一般应当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以平均得分计算。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在评标监督过程中发现评委打分畸高畸低与其他评审结果存在明显偏差,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去掉偏差最大的2个评分后,求取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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