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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怎样运用法律预防风险、创造效益

2011-10-10 10:01|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45| 评论: 0

摘要: 特约撰稿 林镥海 (接8月15日四版)第二,在承接项目的时候,经济形势严峻的时候,特别是目前国内形势错综复杂的时候,哪怕是平时,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考量:一是对项目的尽职调查;二是对发包人的尽职调查; ...

特约撰稿 林镥海
(接8月15日四版)第二,在承接项目的时候,经济形势严峻的时候,特别是目前国内形势错综复杂的时候,哪怕是平时,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考量:一是对项目的尽职调查;二是对发包人的尽职调查;三是对项目经理的尽职调查,即实际施工人的尽职调查;四是合同商务条款风险的防范。怎样做好项目的尽职调查?
1.项目的类别分为住宅、厂房、酒店、写字楼、公共设施、学校、医院等,项目的地点又可以分为一类城市、二类城市、三类城市,目前来讲,一类二类城市的住宅没什么问题,总归能够销售完成,二类城市的厂房、酒店、写字楼是要谨慎的,要密切关注国家信贷政策的调整,什么项目可以贷款,什么项目不可以贷款,什么项目做到什么程度可以贷款。如保障性住房,目前而言是国家鼓励贷款的项目,但对工程款的支付要特别小心,因为保障性住房是不可以拍卖的,所以竣工的时候必须支付到97%、98%甚至是100%。像2009年国家拉动内需,有4万亿元的基础设施的投入时,BT、BOT项目是鼓励施工企业进行贷款的项目,今年就不一定了。
2.项目的合法性调查,如果是国有投资的,有没有立项,如果是其他的,有没有用地指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证,如果没有用地指标,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这种项目,合同是无效的,他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虽然合同无效,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工程价款的结算跟有效是一样的,但有很多不确定性,如停窝工损失赔偿、利息的支付、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的赔偿等,在法律上均有争议。
第三,对发包人的尽职调查,一是发包人诚信度的调查,资金实力的调查,有的资金实力很强但是诚信很差,有的诚信很好但是没有资金实力,这都是不行的;二是对发包人股东的诚信度和资金实力的调查;三是对发包人和股东的业绩的调查,开发住宅的,他有没有做过,工业厂房的、写字楼的,他有没有做过,一级开发有没有做过。
第四,对项目经理的尽职调查。项目经理的尽职调查更加重要,主要包括项目经理的资金实力、诚信度、业绩。
第五,合同的商务条款风险的防范,结算原则、工程价款支付时间、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项目部及监理的职权范围的约定也很重要,合同履行过程中签收的程序特别重要。
1.结算原则,有的结算原则比较苛刻,但是支付工程款的能力有保证的;有的结算原则比较优惠,但是支付工程款的能力就没有保证了。
2.工程价款的支付,一般建设工程中,月形象进度的75%是底线。
3.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根据国际惯例,都是开具银行履约保函,国内施工企业虽然借鉴国外,但是中国人特别聪明,不是真正根据国际惯例执行的,不是叫银行开具履约保函,而是叫发包人直接给付现金,给付现金跟履约保函在法律上性质是一样的,保证合同的履行。如果从保证合同履行这个角度出发,没有必要支付现金,只要开具银行履约保函就可以了。
4.发包人项目部及监理的职权范围的约定也很重要,有的项目所有的签证,包括工程量的签证和价格的签证,均要加盖发包人的公章及发包方的两人以上的签字才能生效,否则不能计入工程价款,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施工企业就比较困难。
5.签收的程序,最好由发包人的现场代表或者是发包人指定的签收人员签收,最好有签收部,有的约定的签收程序是施工企业先提交给监理,监理再提交给发包人,这样的话,监理的签收是否能够代表发包人的签收,在法律上是有争议的。发包人认为,监理的签收不能够代表发包人签收,最好是在合同中有约定,监理的签收视为发包人的签收。
第六,高利贷和豪赌是经济活动中的毒品。所有公司碰到项目经理有豪赌和借高利贷的现象,应该坚决地将其拒之门外,严格把好入门关。
第七,项目经理绝对不能私刻公章,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私刻公章是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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