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挂靠”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术语!
“挂靠”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术语,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未使用“挂靠”概念,与“挂靠”概念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出借、转让资质”或“借用资质”。“挂靠”是实践中对法律上“借用资质”概念的通称,两者基本上是在相同意义上使用,通常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两者并不进行严格区分。在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并列使用,如“借用资质和挂靠”,也有合并使用,如“挂靠借用资质”。
(一)有无资产的产权联系,即其资产是否以股份等方式划转现单位,并经公证; (二)有无统一的财务管理,不能以‘承包’等名义搞变相的独立核算; (三)有无严格、规范的人事任免和调动、聘用手续。 凡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定为挂靠行为。”之后,各地也陆续发布类似的规定。
(一)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个人或者有资质证书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利用其他企业的资质及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 (二)通过出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其他方式,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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