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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牵头编制的《长江防御洪水方案》获国务院批复

2015-8-21 05:53|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87| 评论: 0

简介:近日,国务院以国函124号批复了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长江设计院)牵头编制的《长江防御洪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国务院在批复中指出“长江防洪安全事关流域广大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各 ...
    近日,国务院以国函[2015]124号批复了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长江设计院)牵头编制的《长江防御洪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国务院在批复中指出“长江防洪安全事关流域广大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认真抓好落实,确保防洪安全。”
  2009年5月,国家防办下发了《关于做好大江大河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编制修订工作的通知》(办汛一〔2009〕18号)文件,正式启动了《长江防御洪水方案》的编制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长江水利委员会专门成立了方案编制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委技术支撑单位,长江设计院牵头编制该方案,于2013年提出《方案》(征求意见稿)。
  长江防总办于2014年3月、5月和2015年3月三次征求流域有关省(直辖市)防指和电力、航运等相关单位意见。国家防办于2015年1月、3月两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在充分考虑流域省(直辖市)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后,经过深入的研究和全面的修改、完善,形成了本《方案》。国家防办于2015年5月征求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电力、航运等相关单位意见,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电力、航运等相关单位均同意本《方案》。2015年6月,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国汛[2015]12号请示国务院批复。2015年7月,国务院批复了《长江防御洪水方案》。
  在《方案》编制过程中,长江设计院参编人员深入研究、反复讨论与修改;多次向委领导和长江防办领导汇报,征求各级领导的建议和意见;对于反馈意见反复沟通、慎重处理;对于文字和格式体例字斟句酌、反复锤炼,做到每一句话有支撑,每一个数据有来源,最终提出了创新性的成果。
  长江是我国第一大河,其洪水防御涉及多座重要城市,铁路公路干线、水运干支流航道及油田等重要基础设施,事关流域广大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1985年国务院批转的《黄河、长江、淮河、永定河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对长江防御洪水作出了安排。近年来,长江防洪工程体系、防汛指挥调度机构及沿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都已发生较大变化,原方案已不适应当前防御洪水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当前长江流域防洪现状,在原《长江防御特大洪水方案》的基础上,制定新的《长江防御洪水方案》是十分必要的。
  《方案》编制坚持并遵循五项原则:一是坚持标准内洪水充分发挥防洪工程作用的原则,确保防洪工程和主要防洪保护区的防洪安全;二是坚持超标准洪水确保重点防洪目标安全,最大限度减轻洪水灾害损失的原则;三是坚持充分利用最新研究成果,积极稳妥采用的原则;四是坚持科学合理、可操作的原则;五是坚持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兼顾洪水资源利用的原则。
  《方案》编制重点研究了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深化研究了长江流域洪水来源及其地区组成;二是研究了三峡等干支流水库建成后长江中下游防洪形势的变化;三是进一步研究复核了河道(堤防)、水库和蓄滞洪区之间的关系;四是研究了防御标准以内和超标准洪水的方案。
  《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八个部分:流域洪水特性、防洪工程体系、防御洪水原则、防御洪水安排、洪水资源利用、工作与任务、责任与权限、附则等。较原方案增加了流域洪水特性、防御洪水原则、洪水资源利用、工作与任务、责任与权限等内容。同时,根据防洪现状和新的流域规划安排对防洪工程体系和防御洪水安排部分内容作了相应修改完善。在防御洪水安排方面的主要变化有:一是增加了上游防御洪水安排,体现了流域防洪的整体性;二是修订了中下游防御洪水的安排。
  《长江防御洪水方案》是指导流域防御洪水的重要文件,是长江设计院为长江委提供技术支撑的最新成果。(长江设计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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