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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羊奖-2010中国低碳生活设计大奖参评规则

2010-9-25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62| 评论: 0

摘要: 一、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   《羊城晚报》集团   广州国际设计周组委会 协办单位:   荷兰王国驻广州总领事馆 二、参评范围   与人类的生活、生产活动密切相关的建筑、消费品、交通工具、机械设备、生产工 ...

一、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
  《羊城晚报》集团
  广州国际设计周组委会
协办单位:
  荷兰王国驻广州总领事馆

二、参评范围
  与人类的生活、生产活动密切相关的建筑、消费品、交通工具、机械设备、生产工具等产品、项目或概念性设计作品;
  涉及包装、运输、回收、存储等各环节并能实现明显节能减排效果的产品、项目或概念性设计作品。

三、参评对象
  在职设计师、专业设计人员、产品开发人员;
  国内外各院校设计专业师生;
  设计爱好者及自由设计师。
四、参评条件
  1.符合参评范围要求并已投产或即将投产的产品或项目;
  2.具备一定市场空间和价值并可进行产业孵化的概念性设计作品或项目;
  3.不存在抄袭、剽窃、仿冒、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五、参评办法
  1.参评者可填写报名登记表或登录活动官方网站在线提交作品。
  2.作品征集截止日期2010年11月5日;
  3.参评作品文字说明必须以中英文对照形式提交。

六、参评费用
  1. 本次大奖评选属于公益性活动,报名及评选过程完全免费;
  2. 主办方保证在奖项推广、评选、现场展示、颁发等过程中不向参评者收取或变相收取推广费、展示费、奖杯、展览、证书工本费等其他费用;
  3. 所有参评者发生的交通、通讯、邮寄、展品制作及运输、参与活动的差旅等费用由参评者自理。

七、奖项设置
  产品及项目类
   金羊至尊奖 1名
   金羊奖 若干名

  方案及概念类
   金羊至尊奖 1名
   金羊奖 若干名

八、获奖作品奖励
  产品及项目类 金羊至尊奖
   1. 由主办方颁发奖杯、证书;
   2. 享受免费低碳荷兰之旅;
   3. 获奖作品将在12月广州国际设计周展览期间免费公示展览;
   4. 设计师个人及其获奖作品通过羊城晚报创意周刊进行专题报道和宣传。
  方案及概念类 金羊至尊奖
   1.由主办方颁发奖杯、证书;
   2.获得主办方提供的奖金5000元;
   3.获奖作品将在12月广州国际设计周展览期间免费公示展览;
   4.设计师个人及其获奖作品通过羊城晚报创意周刊进行专题报道和宣传。
  金羊奖
   1.由主办方颁发获奖证书;
   2.获奖作品将在12月广州国际设计周展览期间免费公示展览;
   3.所有获得金羊奖的作品将在羊城晚报创意周刊进行公示宣传。

九、评审程序
  1. 评审委员会将在所有参评作品中以不超过20%的比例选出金羊奖获奖作品;
  2. 评审委员会将在获奖作品展示现场在所有获得金羊奖的作品中选出至尊奖;

十、评审标准:
  1.充足的科技数据与分析说明作品的低碳设计创新特点、技术含量与市场潜力;
  2.好用、易用,对使用者友善并对自然具有鲜明的可持续性;
  3.设计作品完整并具有较高审美水平;
  4.具有可进行产业化推广的经济价值。

十一、权利与义务
  1、所有参评者享有同等参与评奖、监督、建议的权利,主办方负有被监督、听取建议的义务;
  2、参评者无偿地、不可撤销地授权主办方对所有获奖产品或举办方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参评产品,以举办方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展览、公示、宣传,或编辑出版或编印。
  3、所有参评者不得要求组委会退回所提交的参评产品的参评资料;无权向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及组委会主张获得任何补偿、对价、报酬、费用承担的权利,亦无权要求享有任何特殊权利或分享举办方因相关活动所获取的任何权益、收益。
  4、如未能评选出合适的得奖产品,组委会保留不颁发任何一个奖项的权利;
  5、参评者应自行承担其参加本次大奖的全部责任,如发现参评者、参评产品有不符合参评条件的情形,组委会有权在大奖任一阶段取消其参评资格,收回其所获之奖项,由此造成举办方损失的,概由参评者承担;
  6、参评者参加本次大奖即视为已完全了解并完全接受包括本规则及其解释在内的各项条款。

十二、争议处理
  1、如参评者之间因为参评事宜发生任何争议,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如果各方无法自行解决争议,则组委会可以居中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各方自行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2、如其他方对参评产品提出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则由参评者自行处理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举办方因此而被卷入纠纷,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参评者承担;
  3、与本次大奖所设得一切活动,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据进行解释。本大奖在征集、参评、展示、宣传等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应提交承办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生效与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主办单位。本规则自2010年9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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