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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内地与香港建筑师资格互认培训与测试的通知

2008-3-21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52| 评论: 0

摘要: 注建秘〔2008〕3号 各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注册中心: 根据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香港建筑师学会于2004年2月17日在北京正式签署的《建筑师资格互认协议》,经建设部有关部门批准,2008年第五届内地 ...
注建秘〔2008〕3号

各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注册中心:
根据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香港建筑师学会于2004年2月17日在北京正式签署的《建筑师资格互认协议》,经建设部有关部门批准,2008年第五届内地与香港建筑师资格互认培训与测试定于7月7日至11日在西安市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条件与申报程序
1、申报人应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并具有以一级注册建筑师身份从事五年以上专业工作的经验;
2、各单位新推荐的申报人员必须填写“报名表”(附件1),并经各地委员会核准;
3、由于今年是《协议》执行的最后一年,根据去年《通知》(注建秘〔2008〕2号)的精神,本届资格互认培训与测试活动将优先考虑去年未被安排参加当年培训与测试活动的申报人。请各地委员会、注册中心对去年未被安排参加培训与测试活动的申报人重新加以确认(附件2),再按照分配额度(附件3)将最终推荐的申报人员报名表于4月15日前寄至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4、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定批准后,我委将最终确定参加本届培训与测试的申报人,并于5月30日前将香港建筑师学会提供的正式申请表格及培训资料直接寄至参加本届培训和测试的申报人。
5、经过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定的申报人需提供以下资料,并于6月25日前寄至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1)、填写完整的香港建筑师学会提供的正式申请表;
(2)、注册证书复印件并加盖红色执业印章;
(3)、身份证复印件;
(4)、学历证书复印件;
(5)、个人技术履历(两份);
(6)、撰写针对某一项目的技术报告,包括:工程名称、设计方案和技术要点等内容(不少于3000字,两份),不得以图纸或发表的文章代替。
6、经过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定的申报人将于7月7日至11日赴西安参加香港建筑师学会组织的培训与测试。
二、培训与测试的总体安排
1、报到安排
申请资格互认人员报到时间:
2008年7月7日
9:00 --- 19:00
2、 培训与测试时间:
培训:2008年7月8日-9日
8:30 --- 18:00
笔试:2008年7月9日
20:00 --- 21:00
面试时间:2008年7月10日
(全天)
3、考生自行承担有关参加本次培训与测试的所有费用,如需预定酒店,请直接与陕西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联系。
4、培训费用:
本次培训与测试费人民币2500元/人,申报人需在西安报到时直接交给香港建筑师学会。
请各地委员会、注册中心根据上述申报条件及程序推荐申报人员,并按照通知中的时间安排及有关要求通知考生按时参加培训与测试工作。
5、联系办法:
(1)、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国际联络处
联系人:蔡晨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二层209室
邮编:100037
电话:(010)6831 3351
传真:(010)6831 3556
(2)、陕西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罗莹
电话:(029)8729 4026
传真:(029)8729 4026
7、本次培训与测试的具体地点、房间预订及食宿标准,将在向申请人邮寄培训资料时给予通知。

附件:1、申请参加香港建筑师学会会员资格互认报名表
2、去年未能参加培训与测试活动的已申报人员名单
3、第五届内地申报人员名额分配表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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