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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问责 负责人退休单位破产也追责

2014-10-30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169|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摘要: 房子建好了,出现工程质量事故找谁问责?在昨日的市长专线中,厦门市建设局总建筑师陈锦良表示,从现在开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五方都须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违反规定的,最严重可终身吊销执 ...

摘要:房子建好了,出现工程质量事故找谁问责?在昨日的市长专线中,厦门市建设局总建筑师陈锦良表示,从现在开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五方都须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违反规定的,最严重可终身吊销执照,并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施工现场

       陈锦良介绍,10月13日省住房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提到推行法人授权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是新规的亮点。从2014年10月31日起,新开工的建筑工程,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必须在开工前签署授权书,明确五方的具体负责人,负责人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在10月31日之前已经开工在建的,需要补签授权书和承诺书。

       2014年10月31日仍在建的和新开工的建筑工程,要建立五方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保存。

       处罚由轻到重进行了3档规定:违规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此外,还需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曝光。

       《通知》规定,项目负责人退休的,但在工作期间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一样追究责任且不得返聘从事相关技术工作。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务员的,还会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相关责任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只要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照样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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