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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提升建筑质量 对伪劣建材将曝光退市

2014-10-9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561|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摘要: 一般建筑正常使用年限不得低于50年,纪念性建筑和重要建筑不得低于100年;对未经批准、手续不全开工建设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10月8日,山东市 ...

摘要:一般建筑正常使用年限不得低于50年,纪念性建筑和重要建筑不得低于100年;对未经批准、手续不全开工建设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10月8日,山东市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

建筑工程质量新规

    推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据了解,英国建筑的平均寿命达到132年,美国是74年,而我国却只有25~30年,很多建筑早早进入“质量报复周期”。今年上半年我省排查出的3800多栋危房中,很多房龄不过30年。

    对此,意见提出,工程主体结构必须可靠耐久,保证建筑物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山东省要以综合抗御6级左右地震为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建筑要在正常设防标准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计。2017年前,重大建设工程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全面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完成地震高风险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

    山东市要求,应用隔震与消能减震技术,适度提高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能力,避免采取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形体。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要严格按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农民自建住宅要采取圈梁、构造柱、现浇楼面等必要的抗震构造措施。

    另外,建筑质量今后推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建筑质量追溯制度,将建筑工程档案及参建各方法定代表人及责任人员基本信息统一纳入到城建档案,并在竣工工程显著位置镶刻责任铭牌。在建筑设计寿命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审、检测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承担终身责任。

    住宅工程业主参与验收

    2010年,山东省建立了住宅分户验收制度,规定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前期物业,逐户入室对墙面、门窗、防水等10大项内容进行全数查验并盖章。但“四方验收”往往流于形式,让业主不够信服。

    此次发布的意见提出,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要邀请前期物业公司和业主代表参加。建立分户验收比对性复核制度,复核比例不低于10%。全面落实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制度,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以往分户验收只备案,现在增加了主管部门复核,10%的复核率是比较高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处处长殷涛介绍。

    山东市要求,住宅工程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实行“一户一验”,重点检查外墙、外窗、屋面、卫生间及管道渗漏等常见质量问题。

    探索实行工程保险制度

    山东市还提出,根据意见精神,将严格落实国家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探索实行工程保险制度。

    开发(建设)单位作为保修期内质量投诉受理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人反映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要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业主在房屋装修改造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并承诺不得破坏承重结构和管线设施;因装修导致质量问题或造成损失的,业主要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

    对伪劣建材将曝光退市

    山东市提出,在建材市场的管理方面,岛城将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材料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伪劣建材曝光退市机制。积极推广应用高强钢筋、高标号水泥、高性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鼓励使用绿色建材产品。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对未经批准、手续不全开工建设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项目,要依法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属于使用财政资金的,要停止资金拨付。

    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排水、通讯、消防等专业工程要打破行业垄断,依法应公开招标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建设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是建筑工程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因队伍选择、肢解工程、材料供应、资金拨付、工期要求等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

    建设单位要按照法定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工程款。

    检验报告签发后3个月内再复核

    新规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施工图审查。

    工程检测机构对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工程检测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检测机构要坚持“谁检验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检验人员互查、检验质量考核奖惩、检验过错责任追究、检验材料现场复核等制度。完善检验样品保存备查制度,加强对检验样品的管理,推行可追溯备查,确保在检验报告签发后的3个月内实现对检验样品的再复核或复检 ,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坚持日常巡查、重点抽查、突击检查相结合,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四不两直”的常态化检查方式,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和频次,强化对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执法检查结果要及时体现在各市场主体信用考核评价系统当中,同时与企业及从业个人的资质资格、评优评先、市场准入与清出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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