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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新安翻身工业区等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

2007-12-7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667| 评论: 0

摘要: 【实施日期】2006/12/15 【颁发文号】深府〔2006〕25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新安翻身工业区等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 (2006年12月15日)     为了加快特区外城市化进程 ...
【实施日期】2006/12/15
【颁发文号】深府〔2006〕25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新安翻身工业区等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
(2006年12月15日)

 
  为了加快特区外城市化进程,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完善城市功能和配套服务设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针对2004年10月28日以前,宝安、龙岗两区政府根据各自颁布的规定开展的新安翻身工业区等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以下简称70个改造项目,详见附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和符合规划的原则,有计划、分类推进70个改造项目。
  二、宝安、龙岗两区政府应当负责70个改造项目的前期审查,按照适当控制规模的要求编制推进计划,报市查处违法建筑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按照推进计划开展的年度实施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三、70个改造项目由区政府参照《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确定建设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项目建设。
  四、70个改造项目均应参照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规划的要求,重新编制改造规划,经区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委托的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批。
  五、70个改造项目的用地中,符合市政府《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及《关于推进宝安龙岗两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部分,按照有关政策收取地价。其余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收取地价。
  六、70个改造项目的行政许可程序参照市政府《关于推进宝安龙岗两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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